2009年7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7月21日上午对木里藏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意见》”)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变通规定》和《审查意见》均表示赞同,并对《变通规定》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7月21日上午,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1、将《变通规定》第十五条 中的“牧民房屋、”删除。2、《变通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变通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二)、(三)项的处罚标准是依据什么测算制定的?建议认真研究。民宗委认为,这三项规定的依据是2005年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1年内出栏超载的牲畜;逾期未出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一)超载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元;(二)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5元;(三)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元。”因此,《变通规定》第二十三条 的制定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变通规定》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表决批准。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变通规定》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