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我县制定《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变通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坚持的原则
在制定《变通规定》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依法制定,从实际出发,立法为民,促进人与自然,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为重点的原则。力求与时俱进,突出地方特色、可具操作性和实用性;力求为自治县草原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进而推动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提供法规保障。
二、制定《变通规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进行了修订,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颁布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与此同时,废止了原《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上位法规的变动,使我县现行的《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自治县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新制定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对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为贯彻实施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切实解决好我县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我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草地是自治县的一大资源优势,全县有天然草地面积563.78万亩,占土地总面积1987.9万亩的28.3%,可利用草地面积为454万亩,占草地总面积的80%。此外,尚有林下草地273.8万亩,可利用面积为219万亩,两者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4%。2008年末大牲畜存栏15.94万头(只),肉类总产量为1.4561万吨,全县畜牧业产值完成22162万元,占全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为44.3%,畜牧业已不可替代的成为我县农牧区经济增长和农牧民增收的基础产业。畜牧业发展以草为本。近年来,我县草原得到了较大和较好保护,管理、建设,但草原超载过牧十分严重,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破坏,致使草原的退化、沙化和鼠荒化加剧,所以从我县客观实际出发,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变通规定》,依法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草原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三、关于《变通规定》的起草经过
2008年5月我县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分别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木里藏族自治县起草《变通规定》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切实履行了职责,安排专人,启动起草工作,于2008年8月形成了初稿,并把初稿印发给县四大班子有关领导、各级人大代表、县四大办、县国土、林业,水电,移民、项目办等县直单位和部分乡(镇)、牧场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组织对初稿的讨论修改。尔后在2008年11月7日召开的我会第八次会议上,把讨论稿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一次征求修改意见。会后形成了初步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11月17日由常委会主任带我会法工委负责人和指导小组成员专程到省人大民宗委和州人大作专题汇报和征求修改意见。根据省州人大民宗委和州政府法制办反馈的修改意见,指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再次作了修改。2008年12月26日在我会第九次会议上,根据县人民政府提请我会审议《变通规定》的议案,对《变通规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县人大常委会指导小组再次作了修改,经五易其稿形成了《变通规定》的正式征求意见稿,并于2009年1月8日正式上报省人大民宗委征求意见。省人大民宗委于2009年2月26日复函反馈了其广泛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以及省级各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形成的修改文本。根据省人大反馈的修改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第六稿后,我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审议通过。
四、关于《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
《变通规定》中我们认真贯彻了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竭力使《变通规定》与时俱进和有新的亮点。《变通规定》分为25条,现将主要内容作一些具体说明。《变通规定》第一条至三条主要是制定《变通规定》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自治县草原畜牧业的发展特点和生态保护,管理,建设的需要,明确了“加强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合理利用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确保草原资源永续利用,促进自治县畜牧经济可持续发展”是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一体的立法目的。也是《变通规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大亮点。统一行使管理职权,明确管理职责,是管理好草原的关键,是对草原资源进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基础保证,也是自治县自主管理草原资源的体现。
第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是《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草原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草原所有权方面规定了: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地下资源和森林不因草原承包而改变其国家所有权。在草原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方面规定了: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可以依法承包给牧户,牧民联户,自然村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并对使用者落实草原保护、建设,管理使用责任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开垦和破坏草原。草场是牧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精神,对草原承包规定了:草原承包责任制保持稳定长久不变,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依法继承,转让、转包。这是《变通规定》的第二大亮点。在草原合理利用方面规定了: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了明确划分夏秋和冬春草场,实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制,共同承包使用的草场,必须遵守分季放牧惯例以及按约定俗成所确定的放牧路线和搬场时间,一经签订协议,必须切实遵循,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在草地生态保护和退化草原治理方面规定了:鼓励草原经营者对严重退化、沙化、鼠荒化草原进行封育禁牧,补种牧草;积极开展草原鼠虫害测报和防治工作,保护草原捕食鼠虫的益鸟益兽。为了使草原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县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第八条 设(一)至(七)款,规定了由县人民政府对在草原保护、建设、管理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的范围和条件。根据自治县境内森林和草原交叉分布的特点,根据《国务院草原防火工作条例》精神,规定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为草原防火期,使森林防火与草原防火期时限相同,这能有效防止森林火灾与草原火灾相互殃及。这是《变通规定》第三大亮点。同时对国家和地方建设征用占用草原、挖沙石、取泥土、集中成片采挖中药材、承包草场上通行的马帮、食草畜群作出了规定。
在草原建设的投资和保障使用权方面作出了:草原建设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投资,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长期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无偿平调、侵占草原设施的规定。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变通规定》的七种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为调整草畜矛盾规定了:以草定畜,控制载畜数量,严禁超载过牧。对超载过牧进行掠夺性经营的,责令限期调减,并按每个超载羊单位收取草原过牧补偿费,超载10%—30%的,每个羊单位收取10元罚款,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收取15元罚款,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收取3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变通规定》实行日期和原《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废止日期。
以上说明,连同《变通规定》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