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袁本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及起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授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2007年以来,共有73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6个关于制定实施办法的议案。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进行了探索,积累了经验。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非常必要,条件比较成熟。
今年初,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接受主任会议委托,法制委、法工委成立了起草小组,经多次实地调查,多次研究讨论,多次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报主任会议审定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起草原则。一是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为指导,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二是以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为依据,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三是结合监督工作实际,着力细化监督程序,重点突出可操作性。
(二)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是细化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初步审议(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是明确报告人和有关时限等(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是明确审议意见的形成及研究处理、对研究处理报告提请表决等(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工作评议。为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工作评议。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草案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专章细化程序。一是专章规定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第二章),细化监督议题来源、监督计划提出及通过等。二是专章规定监督公开(草案第四章),明确公开事项、形式和程序。三是专章规定责任追究(草案第五章),对一些违反监督工作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草案以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