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农业厅厅长任永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10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农村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使用的能源,主要包括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源和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新能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能够提供清洁能源、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改善生态环境,是惠及面广、受益直接、备受群众欢迎的重大民生工程,受到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习近平副主席、回良玉副总理多次批示,强调要加快发展农村沼气。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能源工作,连续五年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强力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建设规模大。全省累计建成农村户用沼气池480万口、居全国第一,建成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2113处、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340万立方米,藏区安装太阳灶13万多台,藏式高效低排生物质炉4万余台,全省1660万农牧民用上了清洁可再生能源。二是经济效益高。每年生产沼气17亿立方米,价值17亿元,加上减少薪柴和沼气综合利用节省的支出,每年为农民节支增收50亿元。三是节能减排明显。经测算,全省现有农村能源每年可替代标准煤61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000万吨,减少薪柴消耗1000万吨,减少水土流失1000万立方米。我省将农村沼气减排指标打捆出售,已与挪威、芬兰草签两个碳交易协议,每年获取减排收入2400万元。
尽管我省农村能源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任重道远。全省沼气资源可开发量超过70亿立方米,目前开发利用率仅24%;适宜建沼气池的农户915万户,还有435万户没建,如果每年新建30万户,普及农村户用沼气需要15年;规模养殖场1万多个,80%以上没有修建沼气工程,养殖污染治理压力较大;农作物秸秆4250万吨,70%使用传统柴灶燃烧,没有高效利用,部分甚至露天焚烧污染空气;藏区和攀西太阳能资源丰富,仅10%的农户用上了太阳能;藏式高效低排生物质炉普及率仅有10%。二是质量安全监管亟待规范。农村能源工程技术复杂,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任何一个环节监管不力,都会出现建设质量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审查和资格准入制度。农村能源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坑农害农事件屡有发生,必须规范生产、销售和安全使用行为。全省480万口沼气池分散在千家万户,尽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工作,每年仍有10多人因违规操作死亡,必须强化消防和安全监管制度。三是后续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全省已建沼气服务网点5552个,仅覆盖35%的沼气用户,服务网点少,服务手段差,保障能力弱,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制约农村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农村能源产业化发展需要法制保障。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成片推进,要求解决农民集中居住后清洁能源集中供应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解决规模养殖后治理畜禽粪便污染和资源化利用;农村用能水平提高,要求拓展农村能源建设领域,开展沼气发电、沼气提纯压缩CNG、风光互补发电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固化、碳化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这些新兴的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产业亟需法律法规来促进和保障。
为实现我省农村能源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单一发展户用沼气向多能互补转变,由重能源开发向开发与节约并举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必须用法律法规促进农村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用法律法规规范农村能源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行为,用法律法规保障农村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制定《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十分必要。
二、立法过程
条例(草案)形成过程大致经历三个阶段。一是开展立法调研。2008年,省政府将本条例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计划后,省农业厅立即成立了起草小组,在认真总结《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进行立法效益分析评估的基础上,与人大农委、省政府法制办深入成都、遂宁等7个市州实地考察沼气、太阳能等农村能源建设情况,广泛听取基层有关部门、企业、农户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到农村能源发展较快、地方立法较早的湖南、湖北、江苏、山东、黑龙江等省考察学习,借鉴立法经验。二是形成代拟稿。起草小组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后,多次征求市、县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基层工作者、农户和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补充完善,2009年9月,省农业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代拟稿)。省政府法制办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三是公开征求意见。自2009年以来,省农业厅和省政府法制办重点就农村能源管理职能分工、规范管理和扶持政策等问题先后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并在省人民政府网、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四川农业信息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还与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立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项协调。
2010年6月,经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本条例的名称
本条例是在《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的。考虑到本条例主要目的包含促进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规范建设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等三方面,内容广泛,因此将条例名称定为“农村能源条例”比较恰当。
(二)关于农村能源建设的定性
在广大农村地区发展农村能源,既能有效解决农村生产生活用能问题,又能获取农业生产所需的有机肥料,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温家宝总理就农村能源专门作出批示:发展农村沼气,是一项很有意义、很有希望的公益设施建设。2006年,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决定(川府发〔2006〕7号),明确农村沼气建设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为此,条例(草案)从规划制定、技术推广、方案审核、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同时,从扶持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安排、创新奖励、用地政策等方面规定了一些扶持政策。
(三)关于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农村能源建设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规范建设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从安全设施、项目立项、安全评价、招标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建设环节,要求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对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相应资格证书作出了规定。大中型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难度较大,要求比较高,一旦设计方案出错,不但会导致整个工程报废,还会形成安全隐患。为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大中型农村能源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核制度和备案制度。
(四)关于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与产品经营服务
农村能源技术工艺复杂,配套产品数量繁多,农民难辨真假。为此,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了农村能源技术、工艺、产品的论证评估和推广程序,并对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要求。同时,考虑到农村能源技术产品面对千家万户,为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构建面向农村的政府公益服务,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及个人参与农村能源工程的开发、经营和后期运行管理,支持组建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等,为用户提供维修维护、技术指导、安全培训等服务。”
(五)关于农村能源碳交易
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在规定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同时,允许发达国家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向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指标。为加强农村能源减排指标交易管理,我省在全国首次将“碳交易”制度引入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交易工作”。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