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15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成都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成都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12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经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条例实施九年来,曾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宪法》的修改,以及《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条例规定内容在上位法中已有全面系统规定,条例作为转轨期的立法产物,其历史使命业已完成。因此,废止该条例,对于贯彻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均具有重大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的废止列入了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2010年4月6日,市政府讨论通过了市工商局代拟的《条例(废止案)》,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15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废止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向会议提交了关于《条例(废止案)》的审议意见。当天中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废止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和废止决定(草案)。最后,经当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了现提请批准的《条例废止决定》。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废止决定》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