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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 2010-09-16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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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彭述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阿坝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于2009年11月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在综合汇集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民宗委全体会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关于《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及时回复了阿坝州人大常委会。

  2010年7月2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再次审查。民宗委认为,阿坝州位于我省西北部,青藏高原东南缘,拥有丰富的水资源、湿地资源和珍稀物种资源,是长江、黄河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是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近年来,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阿坝州生态环境呈恶化趋势。突出表现为:湿地面积逐步萎缩;草原沙化、荒漠化、石漠化加剧;动、植物资源逐渐减少,植被覆盖率降低;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频发。加之“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又给该州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一是森林植被大面积损毁,森林生态功能减弱;二是地震导致地表崩塌滑坡产生的剥离面积达15%以上,水土流失更加严重,加剧了区域内的生态脆弱性;三是大量的优势物种、特有物种在地震中及地震后相继死亡,生态失衡明显,生态恢复重建任务艰巨。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来进一步加强阿坝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州内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良性循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阿坝州的实际。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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