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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 2010-09-16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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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彭述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已经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北川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北川县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北川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于2009年11月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变通规定(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回复了北川县人大常委会。

  2010年7月2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变通规定》进行了再次审查。民宗委认为,北川是一个以羌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全县幅员面积3084平方公里,全县人口238万。有汉、羌、藏、回、苗等17个民族,羌族人口占总人口的569%。北川羌族自治县自2004年成立以来,县内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是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鉴于北川县是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特殊性,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已不能完全体现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因此,北川县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一些适当的变通,是必要的。《变通规定》符合北川县的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变通规定》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将《变通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家庭缺乏劳动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以上报告连同《变通规定》,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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