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根据我国《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中不宜直接规定不得对华侨投资者的投资或其他资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华侨投资者、华侨投资企业所有的房屋,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应当进一步督促有关部门对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转交的涉及华侨投资权益的保护事宜作出答复,切实维护华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华侨投资的法律宣传、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等工作。有关部门对侨务主管部门转交的涉及华侨投资权益的保护事宜有义务作出答复。”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修订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