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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时间 2012-03-23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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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罗林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外事侨务委员会的委托,就《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在维护侨资合法权益、鼓励华侨来川投资、扩大四川对外开放、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海外华侨在川投资发生了新变化,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
  (一)适应在川侨资发展趋势的需要。侨资是外资的主体,我省外商投资中70%是侨资。近年来,在川侨资一是投资领域不断扩宽,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具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纷纷落户我省。二是以新华侨为主体的留学回国人员来川投资创业迅速发展,有效的增强了四川的自主创新能力。三是沿海地区侨资西移速度加快,一批已在广东、福建、浙江投资成功的侨商,来川寻找新的发展机会。适应华侨在川投资发展的新趋势,及时增加一些鼓励、吸引华侨来川投资创业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海外侨务资源在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优势。
  (二)适应国家法律法规修订的需要。2000年以来,国家先后修订和颁布了《物权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于《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已经与上述法律法规不符合,有的条款已经不适应,及时修订这些不符合、不适应的条款,有利于保持地方涉侨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三)适应四川对外开放格局的需要。2010年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四川迎来了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促发展的新时期。适应我省发展的新要求,服务我省开放的新机遇,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手段,保障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又要加强对行政管理的规范和制约,防止和避免权力滥用,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华侨投资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一)2008年专题调研。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郭永祥率省人大外侨委和省侨办,开展了侨务法制建设的专题调研。调研组深入我省市州工业园区、侨资企业、科研院所听取意见,赴福建、广东、广西等地考察借鉴,出访中在海外实地了解华侨来川投资创业的要求和困难,形成了《加强四川侨务法制建设的调研报告》,提出了修订地方涉侨法规的工作安排。
  (二)2010年执法检查。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侨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市、州人大常委会都开展了侨法执法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侨法进行了总结分析。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成都、眉山、乐山、南充、德阳、绵阳开展了重点检查,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办公厅向省政府办公厅转交了审议意见,提出了修订《条例》的具体任务。
  (三)2011年全面启动。依据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今年3月,省人大外侨委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4月,全省市州人大外侨工作座谈会,就《条例》修订进行了专题研讨,征求市州侨办、侨联的意见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初稿征求了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国务院侨办、省人大各专委会以及省国税局、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等30多个部门的意见,召开了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个部门参加的修订协调会,听取了侨资企业、侨商组织的意见。对征求和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分析研究。经过反复研讨,前后进行了18次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注重鼓励和促进投资创业
  1为适应以新华侨为主体的留学回国人员来川投资创业,在保护投资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促进创业,在引进资金的同时更加注重引进人才,特别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增强四川的自主创新能力,《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增加了“促进”、“创业”的内容。
  2为鼓励华侨投资者用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来川投资创业,依据2011年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结合四川实际,《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华侨投资者用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依法创办企业的,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有关政策”。为鼓励华侨投资者在川研发高新技术、创办高新企业,发展高新产业,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增加了“经认定的华侨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国家鼓励类的西部大开发项目,可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3为鼓励华侨来川投资创业,顺应华侨投资者不仅追求投资回报,而且重视社会认同的新期盼,体现对投资成果的肯定和褒扬,《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新增了“对有突出贡献的华侨投资者,可以给予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规定。
  (二)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
  1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及《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华侨投资者委托代理人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其他形式。《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华侨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投资代理人因过错给华侨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对华侨投资的出资形式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将第十条的登记时限修订为法定期限。
  3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华侨投资企业捐赠行为税收优惠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修订为“华侨投资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4鉴于《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已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删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拆迁”统一修订为“征收”,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合并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置条件,征收华侨投资者、华侨投资企业的房屋和征收、征用开发农业用地,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三)注重规范和改善行政服务
  1为提供华侨来川投资、居留的便利,帮助他们克服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注销后,在办理投资业务中的实际困难,改善引资引智的服务环境,《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增加了“华侨投资者在本省从事投资活动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浙江、福建等省已经将此规定列入地方法规。
  2为畅通华侨投资的诉求渠道,规范行政部门的受诉责任,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收费、摊派行为的投诉权利修订为华侨投资者、华侨投资企业,不限制范围的投诉权利,相应规范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受诉责任,并将修订条款调整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既有利于反映华侨投资的各种诉求,也有利于保护华侨投资的合法权益。
  3为充分发挥政府侨务部门的协调、服务作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稳定,预防执法冲突,《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三款增加了“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华侨投资企业停产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应当告知所在地的地方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
  此外,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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