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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时间 2011-07-08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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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5月26日上午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和民宗委的审查意见均表示赞同,并对《条例》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5月26日上午,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关于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在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建议意见,民宗委认为,2011年1月9日阿坝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该《条例》时,国家尚未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相关法律,所以,该《条例》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列为立法依据。但鉴于《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期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因此,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另外,在审议中还有委员提出了该《条例》应注意在内容上与上位法相衔接的建议意见。经了解,《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已充分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内容,并经民宗委审查,《条例》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相抵触。
  民宗委认为,《条例》经本次修改后,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经征求阿坝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后的《条例》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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