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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 2013-03-21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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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 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形 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7月,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现行法律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专门组织 召开座谈会并走访了残疾人家庭,听取了关于残疾人康复、社会保障和无障碍建设等各方面的建议意见。7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 审议意见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省级相关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以及立法调研所掌握的情况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现 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政府对残疾人事业工作的领导责任
常委会审议时有意见提出,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我省有6223万残疾人,关爱帮助残疾人 群体、保障残疾人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有必要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建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 责具体实施的机制。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工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款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研究解决残 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第一款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
二、关于发挥新闻媒体在残疾人事业工作中的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尊重关爱残疾人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很有必要。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充分发挥舆论导向 作用,加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力度,全面提升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力度,对推动残疾人事业工作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 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宣传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宣传残疾人自立自强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尊 重残疾人的风尚”。
三、关于强迫和变相强迫残疾人劳动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变相强迫在实践中不易界定,建议删除二审稿第二十四条“变相强迫”,并将“强迫残疾人劳动或从事其他活动”修改为“强迫 残疾人劳动或从事街头乞讨等其他活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从事街头乞讨等其他活 动;禁止组织利用或者假冒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同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强迫他人劳动和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等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拘留和罚款行政处罚。因此,删除二审稿第五十条中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适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 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加强贫困和重度残疾人的社会保障
《四川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川府发﹝2011﹞49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2012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川办函﹝2012﹞71号)均要求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法制委员会认为针 对残疾人特殊困难设立社会保障特惠政策很有必要,且我国现有16个省及直辖市,包括西部的重庆、陕西、甘肃等省市已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我省的一些市、县也 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因此,《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增加第三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委员们的意见对个别条款和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法规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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