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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有机更新:从数量增长到质量提升的转型之路

时间 2025-12-12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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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推动地方立法的有机更新,实现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的深刻转型,已成为当前地方立法工作的核心课题。这要求地方立法工作者既要审慎稳妥地推进立法增量,也要系统科学地优化法规存量,并持续改进立法工作机制与思维方式,以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立法理念的更新:从填补空白到精雕细琢

  立法理念的转变是地方立法有机更新的思想基础。过去,面对立法空白较多的状况,地方立法主要追求“有法可依”,侧重于快速填补立法真空。这种理念在特定历史阶段具有合理性,但随着实践的发展,部分法规暴露出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弱、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新时代的地方立法应当实现从“数量优先”向“质量至上”的转变,更加注重立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以务实管用为要。要实现这种转变就要从过去注重制定新法规,转向同步注重对既有法规的优化与完善,确保法规存量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具体而言,立法理念更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应急性立法”向“前瞻性立法”转变,加强立法预测和规划,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立法需求;二是从“经验型立法”向“科学型立法”转变,将立法建立在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实证调查基础上,确保法规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三是从“新制定的拓荒”向“立改废释组合精耕”转变。将法规的常态化评估、清理和修订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和时代变化的条款,使立法工作从静态的“一次成型”变为动态的“有机更新”。这种理念更新要求立法工作者摆脱“为立法而立法”的思维定式,真正做到按需立法、精益求精。

立法体例的更新:从“大而全”到“小而精”

  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备,地方立法的定位和功能需要重新审视。当前,地方立法更多地承担着实施国家法律、细化原则规定、填补制度空白的功能。这种定位变化要求地方立法在方式上实现从“大而全”向“小而精”“小切口”或者“小快灵”的转变。这一转变要把握三个方面特点:一是法规的针对性要强,紧扣地方实际问题和特殊需求,不须追求体系的完整性;二是法规的灵活性要强,能快速响应社会关系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三是法规的操作性要强,条文简洁明确,便于理解和执行。实现这种转变需要在立项阶段就进行充分论证,认真研判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明确立法的切入点和规范重点。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小切口”立法,针对特定问题制定专门法规,取得了良好效果。

立法思维模式的更新:从“就事论事”到“融合共生”

  立法思维模式的更新是地方立法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高度融合阶段,各种社会资源与要素交叉重叠,公众需求日益多元化,传统条块分割的立法模式已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新时代的地方立法应当树立系统思维和融合思维,实现从“就事论事”的单打独斗到“融合共生”的转变。具体表现在:一是加强法规之间的协同性,使不同领域的法规相互支撑、形成合力;二是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行制度设计,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破解“小马拉大车”或权责失衡的治理困境;三是主动适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将科技元素融入立法和社会治理过程。以成都市为例,在推动体育发展、物业管理、旅游业融合发展等立法工作中,都充分融入了“智慧蓉城”平台建设的成果,将数字治理理念贯穿始终,实现了立法与科技的有机结合。

立法内容的更新:从“管理规制”到“服务促进”

  立法内容的更新是地方立法有机更新的核心环节。新时代的地方立法应当从“重管理规制”向“重服务促进”转变,更好服务于政府“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的优化。立法内容更新的重点应包括:一是减少行政干预,正确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增加服务供给,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保障;二是打破地域限制,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主动融入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三是积极回应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需求,通过立法引导和规范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立法工作机制的更新:从“分段作业”到“全程协同”

  立法工作机制的更新是保障立法质量的重要支撑。传统的地方立法工作,法规起草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人大专委会、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各自负责特定环节,将有机的立法过程简化成“立法流水线”。建立协同高效的立法工作机制,需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分段作业”到“分段领跑、全程参与”转变,人大相关专委会和法制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法规起草阶段,全程跟踪指导,进入人大审议阶段后,起草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仍需全程配合,提供业务领域素材、专业问题论证支持等;二是从“封闭立法”到“开放立法”转变,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充分将民言民语转化为法言法语,使法规更好体现社会公众意见;三是推动立法工作由“经验主导”向“专业主导”转变,全面加强立法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建设,系统开展立法技术规范的通识培训,覆盖立项、起草、审议、修改等立法工作全流程、全链条,切实提升立法队伍的整体专业素养。
  地方立法的有机更新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理念、体例、思维模式、内容、机制等各个方面。只有将地方立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浪潮,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才能助力实现从“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历史性跨越,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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