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音重现:“问责对象不明,对相关官员惩戒不力,此二者是行政问责制度的缺漏关键所在,如若处理不当,则必然造成民意不平,法治不彰的困境。”“由于问责制与官员复出机制的勾连缺乏监督力,导致风声过后,官员即可复出、再度担任重要职位,这种做法极大地削弱了问责制的公信力。”“公布这一复出安排的原因,一是为了使政治责任的惩戒功能成为一种公之于众的明文规定,可在未来的实践中接受公众的检验,以此增加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二是为了投石问路,即一旦这一安排在公开后遭到社会上大范围大力度的不满,则可考虑更为从重发落,响应民意。”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
社会语境:自2003年以后,行政问责制已成为政府在突发性事件爆发后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回应民众诉求、解答社会质疑、强化自身行政功能的重要手段。然而“近年来数起引发民众热烈争论的问责事件,也折射出了问责体系于制度层面上的不尽完善。”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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