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 翟峰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2010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即明确提出,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
虽然说,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不少同志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立法前和立法中的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在其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阶段即进行考量和评估,以使其立法质量得到一定程度保障”的立法评估工作并不陌生。然而,由于上述立法评估工作多在立法前和立法中,而一旦其立法工作完成,评估也就不再进行,对其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最初立法的目标,亦很少再做进一步的研究。因此,如何进一步搞好“旨在从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角度对其立法进行考量和评估,而使其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并为进一步开展相关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即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尽快研究到底如何搞好立法后评估,并有必要将立法评估“加减乘除”的理念引入到立法后评估中去。这就是说,我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后评估也要善于“加减乘除” !
所谓“加法”,就是我省立法后评估与立法评估一样,也要坚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及其修改和完善工作的质量为本。由于立法后评估的价值取向是立法后的实施及其修改和完善工作的质量,此即意味着我省立法工作重点将从“数量立法”转变为“质量立法”。因此,我省今后的立法后的实施及其修改和完善工作,即有必要通过做好立法后评估的“加法”,使其从原来单纯对新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转变为在加强新法制定工作的同时,必须增加对原有地方性法规,在其立法后的实施及其修改与完善方面的要求。如今,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我省立法后评估工作更要未雨绸缪。为此,我省即应通过立法后评估增加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立法,用相关系列立法行动向国内外彰显我省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的大省,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高度重视。
所谓“减法”,就是我省立法后评估与立法评估一样,也要坚持地方性法规的改和废。2009年以来,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启动立法评估工作,及时修改和废止了一系列不合时宜、与时代和人民需求不相符合的法律,从而做到了让法规与时俱进。鉴此,我认为,我省今后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也要与立法评估工作一样,通过做好立法后评估的“减法”,及时解决好地方性法规在其实施和修改、完善过程中不合时宜的问题。
所谓乘法,就是我省立法后评估要在立法评估的基础上,不仅也要坚持立法工作善于抓住机遇,乘势而上,而且更要加倍重视立法后施行的监督实效,更要加倍重视立法后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公民。事实证明,立法后评估这些年来已在各地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立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运用效果。如早在05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作为首次立法后评估的对象进行了实践,并取得了较好的实施监督效果。同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和团省委联合开展了对《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立法后效果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一步修改完善。08年广东省政府为增强立法施行效果,还专门颁行了《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等等。这些都为我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试点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所谓除法,就是重视法规清理工作,采用“包裹立法”等立法技术消除法规的“硬伤”,消除新旧法和不同层级法规的冲突,实现法规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为此,我省的法规废止、修改工作,也应采用“包裹立法”的立法技术,对相关法规在其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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