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刑泸生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省委、省政府为改善我省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群众对环境友好、生态保护、健康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对创造清洁、整齐、优美城乡环境的愿望更加强烈。因此,切实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不仅是当前,也是长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经过近三年来全省的共同努力,不论是城市还是乡镇,广大人民群众都深切感受到,并热情地赞扬:身边环境变好了,变美了!同时普遍希望治理的成果要保持。省委领导同志明确指示,要求城乡环境治理必须形成长效机制,要加快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到任务后,立即开展了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工作,分两组赴遂宁、泸州、德阳、宜宾等地的城市、乡镇调研,直接征求和听取市民、村民的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上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以及从各管理部门和社会多方面反馈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汇总,进一步形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第一是建立稳定、高效的组织保障体系。城乡环境治理是社会性工程,也是需要多方面参与的社会管理。由于城乡环境治理与各行政区域的关系密切,因此,这是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职责。并在法规草案中按照这一原则,规定了多层次的执法主体,明确了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责任制是制度体系的核心。根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规律和各地的经验,从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规划与建设,执法与监督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第三是要形成良性循环的维护体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要解决的都是社会性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社会问题只能通过社会解决,共同利益需要共同维护。保持清洁、整齐、优美的环境需要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人都要自觉参与,从自己做起。但实际现象是,少数人或单位,因为不文明行为或者陋习,直接损害了应该维护的良好环境。法规作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对于不文明的行为人有教育、制约和处罚的功能,进而从社会角度达到警示和纠正的作用。因此,法规对禁止性的行为设定了警告、恢复原状、停止生产、罚款等内容。对有执法职责的人员也纳入监督管理之中,如有不依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这部法规涉及的社会方面广泛,广大群众既是受益者,也应该是维护者。对于不遵守法规,损害环境的行为,单靠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这部法规实质上也是一部公约,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了解,并自觉遵守。同时,法规鼓励全社会支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表彰和奖励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