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承载着我省农民土地权益的法规,将为新时代农村土地承包注入强劲动能,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进一步筑牢法治根基。
我省原实施办法自2008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土地改革的纵深推进和相关上位法的修改,现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更好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通过明确耕地保护责任、规范流转程序、强化智慧监管等,将为我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更加充分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说道。
据悉,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6章54条,主要包括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以科学的法制框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全链条制度设计。
聚焦农村土地承包。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细化承包经营和管理程序。实施办法完善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相关内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相关规定。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相关事项的参与方式,充分保障外出务工人员权利,如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相关事项时,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聚焦经营权益保障。完善承包地补偿相关规定,依法保护承包方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规范了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获得补偿的程序,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进一步明确已发包土地被占用的补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需要占用已发包土地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发包方可以为原承包方调整土地。
聚焦经营权流转。进一步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制度,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实施办法补充了发包方组织代耕前的催告程序和公告期限。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土地流转管理费用的相关内容,如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应当公平合理,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收取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