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1年8月20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建立健全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在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赋予了更多的职责和任务。目前,上海原有规定已不能满足预算审查监督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系“废旧立新”,本市的预算审查监督地方性法规名称由《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修改为《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为什么如此修改?
更加符合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在坚持依法审查监督的原则下,从地方立法层面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
更加符合立法需求。制定的《条例(草案)》,既有各级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性内容,又有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内容,是一部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法规。
适用于哪些范围?
根据原规定,仅适用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明确区、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执行,未涉及乡镇一级。《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由“市本级”扩大至“市、区、乡镇”三级。将法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各级,这也是本次立法的亮点之一。《条例(草案)》在部分条款中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将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本市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审查监督方式方法这样完善
哪些预算内容要公开?
推进预算公开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条例(草案)》按照新预算法有关规定,加强了对预算公开的监督,对公开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作了细化规定。具体包括:
市、区、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各级政府应当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各级政府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
各部门、各单位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信息。
哪些力量共同参与审查监督?
如何来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民主参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的意见,此次立法,《条例(草案)》将近年来组织人大代表参与预决算审查、专题调研等预算监督的有关经验做法,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规范。
《条例(草案)》增加成立预算审查代表专业小组和预算审查专家顾问组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提出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哪些方式开展审查监督?
根据《条例(草案)》,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可以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的有关情况报告。
建立健全哪些工作机制?
细化预算初步审查制度
明确市、区、乡镇三级人大预算初审的主体,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预算初审权。完善预算初步审查的程序。《条例(草案)》将新预算法关于预算初审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列明了政府提交预算初审的材料清单,工作环节和时间节点,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建立预算草案解读会制度
《条例(草案)》将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向市人大代表解读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做法,进行总结并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了预算草案解读的相关政府部门。
建立预算审查询问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大代表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人大代表询问;政府相关部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反馈,充分体现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
建立健全哪些工作机制?
细化预算初步审查制度
明确市、区、乡镇三级人大预算初审的主体,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预算初审权。完善预算初步审查的程序。《条例(草案)》将新预算法关于预算初审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列明了政府提交预算初审的材料清单,工作环节和时间节点,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建立预算草案解读会制度
《条例(草案)》将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向市人大代表解读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做法,进行总结并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了预算草案解读的相关政府部门。
建立预算审查询问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大代表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人大代表询问;政府相关部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反馈,充分体现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
预算执行这样监督
监督哪些内容?
根据《条例(草案)》,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的情况;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制度、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等情况;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资金到位以及执行情况;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是否按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哪些信息实现共享?
为增加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效,《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推进财政、税务等部门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信息共享。具体信息包括:预算管理政策的相关文件;预算执行分析情况;政府采购情况;预算信息公开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税务、统计方面的资料;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审计监督这样强化
建立特定事项审计制度
明确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明确审计配合制度
听取审计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开展决算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条例(草案)》明确市、区政府审计部门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规范审计报告与审计整改报告
为推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切实得到整改落实,《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可以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审议和专题询问。同时,结合实际,明确了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的重点内容。
完善审计整改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市、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跟踪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