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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 2009-09-01 来源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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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0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  王启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第九次会议对《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将草案下发部分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前往一些乡镇村,深入田间地头,直接听取了村民意见。2009年7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实行事前、事中、事后村务事项的公开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村务公开应当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并将原草案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纳入及时公开的范畴,并与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合并,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广大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文件)“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的指示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村务事项实行“及时公开”的原则,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修改意见符合中央政策要求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采纳这一修改意见,将原草案第八条 与第九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八条。另将原草案第八条第一句“下列村务应当及时公开:……”修改为“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充分展示并体现村务公开的全过程,包括从“事前的处理预案”、“事中的处理决定”到“事后的实施情况”。
  同时,修改后的第八条增加一项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即:“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之规定,并结合四川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
  合并后的第八条还在相关条款的顺序、逻辑结构和文字上作出了适当调整,在个别内容上也有适当增减,详见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二、关于强化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异议权的处理程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村民或者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提出的异议,赋予其诉讼权利目前尚不符合现实,但应当建立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强化相关程序性制度,在草案中应明确乡(镇)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法制委员会审议时认为很有必要,并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之规定,在原草案第十八条之后增加一项内容,即:“村民或者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有异议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同时,在原草案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之后,增加规定:“可以建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启动罢免程序”(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关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职数与资格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委会的村务执行工作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为了防止村委会成员被选为监督小组成员,造成村务执行权与村务监督权混同,有必要对小组成员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为了确保监督小组成员在人数上不至于过少而不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也不至于过多而造成监督成本过高与工作效率过低,其职数既要有下限规定,也要有上限限制。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将原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三至九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三款)。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的一些文字、条文结构作了修改和相应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原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常委会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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