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德林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建议》(第197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省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额度问题
我省从2004年起设立了100万元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近年来,已初步构建了专项资金增长机制,2012年增加到500万元,今年省上加大了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今年预计增加到2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项目建设;支持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工作;奖励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学质量。
目前我省大部分市已设立了市一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或在分配本级教育经费时安排了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与其他省、市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今后,我厅和财政厅在协调安排省级教育经费预算中,将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实际,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努力增加专项资金额度;同时,将进一步采取措施督促市、州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并逐年提高。
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实民办教育的各项扶持政策问题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民办教育,把民办教育作为四川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规定对非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年按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自定;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我省各地将“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的农村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城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在校学生纳入免学杂费范围,每年按照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标准给予了定额补助。国家在学前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基本保障、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高校质量工程有关项目等方面积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省民办学校学生执行了与公办学校学生同样的国家资助制度,民办高校、中职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和同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对没有和政府签订委托协议,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的民办学校,目前各级政府都没有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的规定。
三、关于拓展民办教育筹资渠道问题
大力拓展民办教育筹资渠道,目前教育部正在努力协调相关部门,大力拓展民办教育筹资渠道。《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信贷优惠政策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允许民办学校以校办企业等设施为自身发展抵押贷款,其贷款必须用于办法”。我省金融机构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加大支持民办学校通过贷款获得发展资金的力度,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开办信用贷款、收费权质押以及第三方担保贷款等业务,同时提供工资代付、学费代收等中间业务,改进和完善对民办学校的金融服务,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支持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四、关于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问题
我省已出台的政策和法规中,明确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从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各地都能基本上按照这一规定对待民办学校的教师。
目前我省还未出台全省统一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当地事业单位保险的具体办法。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和我省尚未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我省目前在部分县、区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仅仅在于费用统筹层面,没有涉及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核心制度及核心内容。从多年试点结果看,各地办法差别较大,也面临参保范围不一致,制度不统一、不规范,转移不顺畅,单位费率高负担重,缴费基数难以确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对此,我们积极鼓励已自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市、县就民办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先行试点,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于未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区,要求民办学校教师及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全省一些民办学校为教师购买了补充商业保险,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由于国家人事管理的大政策没有变化,我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机制目前还未建立,教师在公、民办学校的流动仍受到身份、编制政策的限制,教育厅一直就此问题向相关部门争取并向国家部委反映,争取尽早形成政策规定。目前,为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我省大部分地区主要采取对优秀民办学校少量“拨给事业编制”的措施,来达到保留教师骨干的目的。
五、关于落实民办学校相关优惠政策的问题
1.关于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问题。目前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及时纳入年度利用计划,参照国家相关土地使用标准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二是民办学校建校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公益性事业用地可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安排。我省各地区都基本上是按非营利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民办学校土地,也有个别举办者主动要求按出让形式获得土地。
2.关于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问题。《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执行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价格政策。”我们将进一步督促地方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再次感谢你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