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卢旺达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Rwanda)
首都:基加利(Kigali)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837万人(1997年)
面积:26338平方公里
国庆日:7月1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5年5月5日
官方语言:卢旺达语 法语 英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过渡期国民议会(Transitional National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70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12名,17.14%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4年11月25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250)83970
议会传真:(250)83975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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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卢旺达是位于非洲中东部赤道南侧的内陆国家,东邻坦桑尼亚,南界布隆迪,西和西北与刚果(金)为邻,北与乌干达接壤,全境多山,有“千丘之国”之称。由胡图族(占全国人口的85%)、图西族(占全国人口的14%)、特瓦族(占全国人口的1%)三个部族组成。官方语言为卢旺达语、英语和法语,民族语言为卢旺达语,部分居民讲斯瓦希里语。居民中45%信奉天主教,44%信奉原始宗教,10%信奉基督教新教,1%信奉伊斯兰教。
1971年11月12日,卢旺达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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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公元7~10世纪,胡图族人定居卢旺达。10世纪初,图西族人从埃塞俄比亚高原移居卢旺达。16世纪,图西人在卢旺达建立王国,胡图人的氏族社会瓦解。19世纪下半叶,英国、德国和比利时殖民主义者相继入侵。1884年,在帝国主义瓜分非洲的柏林会议上,卢旺达被划为德国殖民地。1890年沦为“德属东非保护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比利时对卢实行军事管制。1922年7月,国际联盟根据凡尔赛和约将卢旺达“委托”给比利时统治。1946年,联合国将卢旺达交给比利时“托管”。1959年11月,胡图族人推翻了图西族人的统治。1960年1月,比利时被迫同意卢旺达“自治”。1960年10月成立临时政府,卡伊班达被任命为总理。1961年1月28日,成立卢旺达共和国。1961年9月25日,卢旺达举行立法选举和公民投票,卡伊班达领导的帕梅胡图民主共和运动党获胜。10月26日,卡伊班达当选总统并兼任总理,组成了以胡图族为主体的政府。1962年6月27日,第1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结束比利时对卢旺达的“托管”。1962年7月1日,卢旺达宣布独立。
1973年7月5日,国民警卫军部长朱韦纳尔·哈比亚利马纳发动军事政变,推翻了卡伊班达政府,成立第二共和国,自任总统。1990年10月1日,图西族难民组织“卢旺达爱国阵线”自乌干达发动进攻,与卢旺达胡图族政府军爆发内战。1991年6月实行多党制。1993年8月4日,卢旺达政府与卢旺达爱国阵线签署了《阿鲁沙和平协定》,结束了三年内战。
1994年4月6日,哈比亚利马纳总统因座机在基加利机场上空遇袭身亡,随后爆发了大规模内战和种族大屠杀。7月19日,爱阵取得军事胜利,夺取政权,宣告内战结束,以爱阵为主导的民族团结政府成立,任期5年。1994年下半年,爱阵宣布集中力量搞建设,提议停止政党活动。卢新政权奉行以“爱阵”为主导、多党参政和禁止党派活动的政治管理模式。至1995年10月,中央四大权力机构总统府、政府、议会和最高法院均告成立。
1998年2月,爱阵召开全国会议,选出新的政治局和全国执行委员会,实权人物卡加梅(副总统兼国防部长)当选为爱阵主席,比齐蒙古(总统)当选为副主席,爱阵成为名副其实的执政党。1999年2月8日,卢政府进行改组,现政府由总理、20个部长和5位国务秘书组成。
卢旺达第一部宪法于1962年11月24日颁布,1973年7月废止。第二部宪法于1978年12月17日经公民投票通过。1978年宪法将立法权力授予国民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的75名议员通过成人选民普选产生,任期5年。委员会每年开会两次,每一个会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1991年5月30日,国民发展议会审议通过了卢旺达第三部宪法。该宪法规定:卢旺达为民主、社会和主权共和国,其原则是“民有、民治和民享”;实行多党制,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两届;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
1995年5月,卢旺达临时国民议会以1991年宪法、阿鲁沙和平协定及各政党于1994年底通过的协议为基础,又公布了新的宪法。在新宪法中,总统的权力有所削减,国民议会有权解散政府或命令政府成员辞职,军人和宪兵有权在议会拥有席位;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之一,主要职权是通过法案,监督政府工作,决定国家财政预算等,并与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和修宪权,议会通过的所有法案须经总统签署后方能生效;总统有权中止和解散议会。
卢旺达现任总统为保罗·卡加梅(Paul Kagame),2000年3月26日任临时总统,4月17日在议会和内阁联席会议上当选为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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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本届国民议会为临时性过渡议会,为多党制议会,于1994年11月25日选举产生,1994年12月召开第一次会议,主要由8个党派及爱阵军方代表组成。在过渡期国民议会全部的70个议席中,各党派所占席位如下:卢旺达爱国阵线13席,共和民主运动13席,自由党13席,社会民主党6席,基督教民主党6席,伊斯兰民主党2席,社会党2席,人民民主同盟2席,另外13席属于爱阵军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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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 万桑·比鲁塔博士
副议长 普罗斯佩·伊吉罗
书记 德罗塞拉·穆戈雷韦拉女士
【议长】卢旺达过渡期国民议会议长为万桑·比鲁塔(Vincent Biruta)。过渡期国民议会议长的职责是:1.领导与协调办公厅的活动;2.主持由议会办公厅成员和常委会办公厅成员组成的议长会议;3.对外正式代表过渡期国民议会;4.经议长会议同意,宣布会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5.召集议会全体会议;6.召开、主持全体会议的讨论;7.保障议会秩序;8.向对外事务与合作委员会咨询后,督促、检查过渡期国民议会与其他国家议会的关系。
议长在讨论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公正。在辩论过程中,议长的首要作用是主持发言、宣布所讨论问题的重要程度,并在发言者离开当前讨论主题时,使发言者回到正题。议长必须坚决顶住一切要求议会作出或不作出某种决定的压力或企图。
副议长协助议长的工作,并且在议长缺席或不能出席的情况下,代表议长处理所有的事务。副议长和议会秘书有责任提醒议长所没有注意到的情况。当议长个人提议一项议案,或者当议长参加一项讨论,并且想就此发表观点时,由副议长主持讨论。议长将坐在为其预备的议员席上,或者视情况坐在为个人议案发起者准备的座位上。
【委员会】议会有九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政治事务委员会、经贸委员会、科学文化和青少年委员会、外事与合作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国家安全与完整委员会、主权与人权委员会、预算与国家财产委员会、农牧环境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至少由5名议员组成。每个议员只能参加一个委员会,并由本人提出申请,议会领导批准。每个委员会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1名,任期2年,可连任。副主任是大会报告的起草人。当一个委员会的主任与副主任都缺席或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出席该委员会会议中最年长的成员主持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最年轻的成员起草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由选举产生,任期2年。
除了提出建议、拟定议案、贯彻执行议会决议、以及监督政府行为外,各常设委员会分别负责有关事项。政治事务委员会负责:1.与政治、行政、司法、媒体有关的事务;2.涉嫌性方面的事务;3.受理公民的请愿、申诉;4.涉及一般的家庭、人身、财产、债务,以及与婚姻有关的制度和继承方面的事务;5.修正最高法院审查后证明与基本法相违背的法律条文;6.处理有关国家机构及其任期、权限等方面的事务。经贸委员会负责:1.与经济和贸易有关的事务;2.与人口普查和国家发展计划有关的事务;3.所有与就业、能源、水资源、运输、邮政服务、电讯有关的事务。科学文化与青少年委员会负责:1.与教育、科学、文化和青少年有关的事务;2.任何与高等教育有关的事务;3.与促进艺术、文学、文化发展有关的组织事务;4.任何与青少年、体育运动或休闲有关的事务。外事与合作委员会负责:1.与非军事对外政策和国际合作有关的事务;2.与卢旺达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贷款协议有关的事务;3.对议会代表团出访报告中介绍的有关事务进行跟踪了解;4.与政府间组织有关的事务。社会事务委员会负责:1.与社会问题、人口统计和卫生健康有关的事务;2.与鳏寡孤独者福利有关的事务;3.与社会安全和公共基金有关的事务。国家安全与完整委员会负责:1.所有与国家安全与完整有关的事务;2.所有与军事合作有关的事务;3.所有与宣布战争、改变敌对状态有关的事务。主权与人权委员会负责:1.与国家团结、民族和解以及人权问题有关的事务;2.所有在卢旺达人民中间引起不团结的问题;3.有关卢旺达立法与卢旺达所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进行调和方面的事务;4.与人权保护组织有关的事务;5.所有涉及人权保护的政府组织运作的事务。预算与国家财产委员会负责:1.与国家预算有关的事务;2.审议与国家财产安排有关的报告,跟踪调查有关的情况;3.审议并跟踪调查公共账目法庭的报告和判断;4.所有属于国家财产与财产安排方面的事务。农牧环境委员会负责:1.所有与农业、畜牧业、环境以及旅游有关的事务;2.涉及卫生与生活环境的事务。
根据宪法规定,为了审查某个或几个政府官员的私人存款,或者为了调查收集特别问题或信息,根据议长或5位以上议员的要求,经国民议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组建特别委员会。当国民议会全体会议就特别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决议后,该委员会的使命即告结束。
【座谈小组】国民议会将选举一个由议员组成的9人座谈小组,该小组成员必须是国民议会中九个政治力量的代表。小组主席、副主席由国民议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该小组检查和评价国民议会的活动,向全体会议提出报告。小组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其主席或议长根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国民议会成员的要求而召集。
【主席会议】国民议会设立主席会议,由议会办公厅组成人员和常设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组成。主席会议的职责是:1.对有关议会活动与运作安排提出意见,由国民议会全体会议通过;2.准备全体会议的日程,并将其详细情况提交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主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并非每月一次,其会议由议长召集。主席会议应根据需要随时向议会全体会议报告其活动,并且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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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政府可向国民议会提交议案。政府在提交议案时,要连同议案说明,用基本法确认的三种官方语言文本提交,并于提交前7日由议会办公厅分发给各议员。任何议员都可提出个人议案。个人提案应至少用议会组成人员使用的一种语言打印出来,递交议长。如果该议案只是用一种文字起草的,议会办公厅应将其译成议会组成人员使用的所有语言。议会办公厅须将个人提案复制,于讨论该提案前7日分发给各议员。
提案人可以出席对其提案进行讨论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以便作必要的解释,并回答该提案为什么必须通过的有关问题。经议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第一次讨论后,议长将其交付给适当的常设委员会审议。当一个常设委员会认为其无权接手某一项提案,或者一项提案涉及两个或更多的委员会的职权时,由主席会议来决定由哪个委员会审议该提案。
在常设委员会的审议过程中,有关一审的报告材料将交给该常设委员会,以便该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全面、彻底的审查。对该提案提出修正案的议员要将书面修正案交给该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并且留出复印件给议员们,以便议员们提出更具体的修改意见。议员们具体的修改意见也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该常设委员会主席。为了得到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委员会可以通过议会办公厅要求部长或国务秘书出席审议相关议案的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可以根据修改意见提出新的报告。
委员会对全部议案的报告,至少应在议会全体会议对其进行再次审议的前7日送给各议员。议案一旦经过常设委员会审议,就无须再经议会全体会议进行全面审议,全体会议对议案的再次审议可以是概括性的。全体会议的审议首先安排政府或个人议案的原始文本,其次安排针对其提出的、经委员会通过的修正案。提交委员会的没有要求修改的条款无须讨论即可交付表决。修正案先于原始议案付诸表决,具体修改意见又先于修正案付诸表决,但被委员会否决的修正案和具体修改意见,在全体会议上不予考虑。
如果被委员会否决的修正案的原提议人对否决不满意,并且他不是审议该议案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话,他可以在议会全体会议上对否决进行辩驳。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委员会要陈述否决该修正案的原因,否则该修正案无须进一步审议,就应付诸表决。
假如政府或个人决定撤回其提出的议案,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议会还要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议案的请求。如果政府议案未获通过,议长应立即告知政府,并简要、全面地陈述议员们不支持该议案的原因。在同一会期上,被否决的个人议案不能重新提出。
对于政府或个人议案的通过,议会书记和参与审议的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应连同其他议员一起,保证真实、准确、详细地将其录入议会档案。当这些档案填写好后,议长将6份拷贝送给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份存入议会档案馆,共和国总统、副总统、总理及议员个人也人手一份。议会书记和审议该议案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确保公布在官方媒体上的该项法律的措辞与通过的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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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召集及会期】过渡期国民议会常规会期每次延续3个月,在两次会议之间的休会期间为1个月。第一次会议于每年12月12日召开,次年3月11日结束;第二次会议于4月12日召开,7月11日结束;第三次会议于8月12日召开,11月11日结束。如果会期的头一天或最后一天是非工作日,会议开始或休会的时间将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每次会议召开前15天,由国民议会议长签发一封召集会议的信件,并将会议议程送给每个议员。召集信件和议程都在国家电台上公开宣布。
国民议会议长可以自行或根据共和国总统、总理、议会组成人员的绝对多数的要求,在议会常规会议闭会期间召集非常规会议(特别会议)。在特别会议其他事务开始之前,议会先决定召集特别会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就通过该项议程。国民议会议长召集非常会议,要使用最快的方式让议员知道,并使用会议通知将议程准确地告知议员。会议不能讨论议程以外的任何话题。
【开会和休会】全体会议于每个工作日的下午3点召开,晚6点休会。全会的召开与休会时间可以根据出席议员绝对多数的意见而改变。议长、副议长不参加任何妨碍其主持全体会议讨论的活动。议院中议员座位的安排是固定的,根据姓名字母顺序排号,并且有足够的座位为部长和国务秘书们准备着。每次会议开始,议员们都要签到。当会议所有的议程进行完毕,并且最终就这些议程作出决定后,议长将宣布下一次全体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程。任何议员均可以书面便条向国民议会议长提出修改当天会议议程的要求。议长应将此要求付诸表决。一旦此种要求获得出席会议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该议员所请示讨论的事项就要优先于正在讨论的事项,并且暂停当前的讨论。
国民议会全体会议是公开的,讨论报告或审议报告公开发表。根据议长、总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国民议会组成人员的要求(提议),并经议会组成人员绝对多数同意,议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当议会做出举行秘密会议的决定时,会在议会大厦上张榜说明。
过渡期国民议会的会议要作会议记录,但这些记录不在全体会议上宣读。对于那些有可能透露会议讨论中重大事项的记录,在其发表前,须经全体会议同意。会议记录在发表前,还应征求议员们的意见,看其是否要更改其发言笔录。会议记录经议长、议会书记和发言者签署后,保存在议会档案馆里。
【辩论制度】任何想发言的议员都应先行报名登记。在举行预备会议的当日议程结束前,发言人进行第一次登记。在会期开始前,发言名单送达每个议员手中。发言名单要注明发言者的顺序和发言篇幅,并尽可能地注明发言主题。第1至第5位的发言人,每位发言时间为10分钟;第6至第10位的发言人,每位发言时间为5分钟;排在第10位以后的发言人,每位发言时间为3分钟。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发言登记,应在政府或个人议案得到解释、第一次发言中的提问得到答复之后提出。当第二次发言人的名单得到确认后,应向全体会议宣布,每位发言者允许发言时间为3分钟。
第一次登记的发言人到发言席上发言,第二次登记的发言人或临时发言的人就在自己的座位上发言。发言的顺序按照名单进行,未经议长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发言。任何发言者不得中伤他人,不得扰乱会议秩序或者煽动阻碍别的议员发言。在发言者的发言过程中,议长为了使发言者注意会议秩序或言归正题,可以打断其发言。当议会听取了所有要求发言人的发言后,议长将总结、概括出讨论的主题,并终止讨论。
【法定人数】根据《阿鲁沙和平协定》之有关规定,当出席会议的议员未达到全体70名议员的三分之二时,议长将宣布会议不能如期举行,要暂时休会。
【投票方法】议会的决定根据投票结果作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过渡期国民议会的决定要求获得出席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表决之前,议长首先宣布出席会议的议员人数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表决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记录投票;秘密投票;按电子表决器。
如果表决的事项不是一项议案,则将通过口头表决、按电子表决器或举手方式进行。对一项议案中的具体条款进行表决,采取按电子表决器或举手方式进行。对于上述表决方式,根据3名以上议员的请求,表决可以重新进行。由于要求进行第二次表决的议员不满意计票结果这一事实,第二次表决应当采取写选票的方式进行。
根据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请求,表决可以采取秘密投票方式进行。如果一项决定与某些人有关,表决也将采取秘密投票方式。秘密投票时,议会书记将向所有议员分发一张印有过渡期国民议会图案和议长名字词首大写字母的选票。议员填写好选票后,将其折叠起来,送入一个专门用于秘密表决的封闭的箱子里。接着,议长指定两名议员,在议会办公厅组成人员的监督下记票。空白选票、任何非专门印制的选票都将视为无效,任何表达选举本身以外某种立场的选票也将视为无效。由议长本人宣布表决结果。
对一项议案的整体表决,采取记录投票的方式进行。根据议员每个人名字的字母顺序,每叫到一个人的名字,他或她应回答赞成还是反对,或者在所有选项中选择一项进行表决。没有参加投票或者尽管出席会议、但没有发表意见的议员,其表决属无效,将不被计算在表决结果内。
当所有的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记录表决结束时,议长将给那些弃权的议员两分钟的发言机会,让其陈述自己弃权的原因。在投票期间,不得因任何原因对任何成员进行盯梢。不管表决方式如何,每位议员只能有一次投票表决权,而且禁止代替他人投票。
当议会收到除立法事务以外的某项建议时,在议长或其他议员将其公布后,如果没有人反对,该建议视为被采纳,不再付诸表决。但只要有一位议员反对,该事项就应付诸表决。表决采用举手方式,无须正式记票。但在赞成者与反对者人数相差无几,不容易以肉眼判断出赞成者和反对者哪一方人数多,为了使计票结果符合实际,就必须正式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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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根据《阿鲁沙和平协定》之有关规定,不得因议员表达其观点或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其表决权而对其进行追究,不得拘留、拘押、拘禁任何议员。在刑事案件中,议员应由专门负责审理是否废除议员资格的法庭进行一审;上诉时,由最高法院对其进行终审,并作出终审判决。
【会议期间议员的管理】任何干扰全体会议的议员都要受到议长的点名。如果该议员再次干扰会议进程,议长会警告他,该项警告记录将被记录在案。之后,如果该议员仍然不服管教或有别的严重事端,议长可以命令其临时离开其议员席位。因扰乱会议秩序而被当场勒令离席的议员,不得参加剩余的会议议程,且不得参加议会表决。如果因扰乱会议秩序而被当场勒令退出的议员不按规定离席,议长可以延缓会议,或者干脆休会,该议员在以后的五次会议中都不得出席会议。被命令当场离席的议员可以提交一份书面检讨,请求议长收回成命。议长可在全体会议上宣读该检讨,并决定是否收回成命。
任何连续5次缺席委员会会议或国民议会全体会议的议员,以及议长或议会办公厅认为其缺席理由不成立而在一期会议中缺席15次的议员,都将被提交全体会议决定是否以书面形式对其进行批评,以及是否将这种批评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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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议会办公厅】议会办公厅的职责是:1.负责国民议会的活动;2.负责与其他公共机构的联系;3.贯彻议会的决定;4.处理议会中其他机构无权处理的事务;5.解决随时可能会发生的紧急问题。议会办公厅的决定应当得到议会的许可,如果未得到议会的许可,应将涉及的事件提交议长会议作出决定。
【议会书记】议会书记负责跟踪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事务的进展情况,并负责收集议员的意见、准备常委会活动每月报告摘要、准备全体会议议员发言名单,以及用适当的方式记录与议员有关的所有议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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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国民议会大厦】国民议会大厦由议会秘书长管理。有一个800个座位的会议大厅,可以召开全体大会;一个100张床位的旅馆,议员在开会期间可以住宿;一个宴会厅;若干个办公室。
议会大厦神圣不可侵犯。未经议长许可,议员或议会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议员席区域。除了议员、显贵、议会工作人员,任何人要想进入议会会场,都须持有为他们准备的出入证件。
议会大厦及其当中的任何物件都必须确保安全。除了专门负责共和国总统、副总统或者访问议会的具有相当级别的显要人物安全的卫兵以外,其他武装警卫都必须站在议会大厦的外围。议会外围的警卫如果要进入议会大厦追查进入议会大厦的人,必须首先得到国民议会的授权。议会卫兵直接向由国防部长指定的指挥官负责。
在国民议会大厦中,每个委员会都有其独立的会议室和供其办公室成员和全体职员办公使用的房间、办公设备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