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 翟峰
我提出关于结合我省在试点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营的过程中,有必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全省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住房的退出政策的建议,其理由主要有如下这些:
一是因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全靠财政支持毕竟难度很大。例如,国家每新增一百万套保障性住房,即需资金1300亿。其中,来自中央财政的拨款支持只能占10%,即130亿,再加上地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投入10%,也就大约5个亿。如果两者相加并足额到位的话,最多也就135亿元,连1300亿零头的一半都不到。显然,这些来自于财政支持用于保障性建设的资金,应该说在国家每新增一百万套保障性住房的所需资金中,确实属杯水车薪。因此,建议除了通过开征房产税,为政府开辟稳定的财源之外,还有就是有必要充分利用我省即将展开的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并轨运营建设工作,尽快健全和完善全省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让其中已经超过了廉租保障经济标准的对象能够及时退出,或动员其中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保障对象积极主动想法购买自己住的保障性住房。这样,既可让更多城镇贫困人口住进廉租公租房,又有利政府进一步筹措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
二是因为我省廉租住房在应保尽保的过程中,已经开始出现的个别廉租对象自己买了商品房后,即将廉租住房作为自己的产权房“转租”的不良现象的发生。这两年,我结合代表视察和省市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并根据不少群众的反映,发现我省廉租住房制度执行的现状并不令人乐观,尤其是退出机制不健全,不仅出现了“转租”廉租房的现象,甚至还有将廉租住房作为自己的产权房的。如我通过多种形式调查,了解到少数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对象,特别是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对象,认为政府分配给他们住的廉租房是子子孙孙都要住下去的。由此可见,廉租房退出机制不完善,确实已成为推进廉租房制度的一大瓶颈。
鉴于上述,所以建议省财政厅在我省试点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营的过程中,即有必要考虑:一是如何解决好保障性住房作为过渡时期的公共产物和政府的公共资产,其后期如何进一步商品化并使其顺利走向市场这个问题?二是财政在对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营的资金予以支持时,如何解决好其建设后期的合理使用、公平分配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好合理分配其增值部分和完善其退出机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