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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
关于制定《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
时间:2014-01-17 来源:四川人大网

省人大代表 翟峰 领衔提出


  一、案据
  我们依法联名提出“关于制定《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的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制定《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是我省广大群众的强烈愿望。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在2013年12月5日上午举行的省政府2014年立法项目论证会上,68件备选的立法项目在网上接受公众投票期间,共获22万多票。其中,制定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等立法项目最受关注。虽然,制定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的办法是作为政府规章的备选项目,但将《四川省灰霾污染实施方案》上升为我省地方性法规,确是我省广大群众和网民一致认同的。而且,公众投票显示,制定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应考虑四川特色。因为,四川的灰霾污染天气较为严重,应放在第一位考虑。同时,不少群众和网民一致认为,制定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不仅是环保部门的事情,更多方面应共同参与。故此,我们提出制定《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确实是符合我省广大群众的强烈愿望的。
  其二、制定《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可弥补《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上的一些“短板”,有利对直接影响民众健康生活的灰霾天气的最恐怖“杀手”PM2.5戴上法治的“枷锁”。众所周知,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2000年修订施行的,时至今日,已远远满足不了治理空气污染的现实需求。当时,无论是人们对治污的认识,还是污染的现实,和现在皆不可同日而语。当时最典型的表现是,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基本上还不知道有“PM2.5”这个概念,故其法律自然也就不会有相应的约束条文。然而,现在的PM2.5已成为灰霾天气最恐怖“杀手”,直接影响到民众的生活健康。如据调查,我国北方城市肺癌发病率自2001至2010年增长了56%,而其灰霾空气污染是诱因之一。而雾霾当前,却彰显出《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不少需要修订的地方。比如,在惩罚力度上,现行法律明显偏轻。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罚款的“起步价”是一万元,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比较来看,很多国家是采取“按日计罚”,就是对一家违法排污的企业,从被发现超标排污的那一天起,到彻底纠正的那一天止,按天施加一定数额的处罚,时间越长,数额越大。上不设限,下不托底。这一做法值得修法时借鉴,在惩罚的时间和额度上,均有大幅提升的必要。而在空气严重污染情况下,政府该如何“应急”,《大气污染防治法》其实也有规定,只是略显“粗放”。因为,该法第20条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这里的“排污单位”是否包括公民个人?如果可以扩及个人,那在严重污染天气下,采取汽车单双号限行或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等措施,就应有其法律依据。然而,迄今实施已近14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其修订草案稿已于2010年1月由环保部报国务院法制办,但其后的几年间一直被列为“二类立法项目”,至今未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近年来势汹汹的灰霾天,能否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即已成为广大老百姓特别关注的问题。因此,包括我省在内的各地省级行政区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法规,不仅可弥补《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上的一些“短板”,而且亦确实有利对直接影响民众健康生活的灰霾天气——这个最恐怖的PM2.5“杀手”,戴上法治的“枷锁”。正因如此,所以四川省政府在广泛征集社会意见,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我省的灰霾污染防治立法,拟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控制秸秆焚烧、整治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加强燃煤和油烟污染治理、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淘汰落后产能、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生态建设等八项。对此,我们表示完全赞同。
  二、方案:
  1、《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应根据我省目前灰霾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将其上升为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因为,通过我省的地方性立法,有利进一步依法促进我省灰霾污染的防治工作,有利强制性地较大幅度减少我省灰霾污染的幅度,强制性地逐步消除我省重污染天气,进一步提高我省空气的总体质量。
  2、《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暨《四川省灰霾污染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3、《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的内容,应涉及调整省域范畴内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应涉及控制包括工地扬尘、餐饮油烟在内的面源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应涉及加强环保的科技研究;应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应涉及实施电力行业除尘、脱硫等改造和对非社会化供暖的燃煤锅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应涉及在天然气未覆盖地区的工业领域窑炉中,大力推广秸秆制气替代燃煤;应涉及分期分批对保留的锅炉房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等。
  4、《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应对控制秸秆焚烧作出如下明确规定:⑴、本条例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它杂粮等农作物秸秆。⑵、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⑶、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下令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⑷、省辖市(州)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秸秆禁浇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猛跌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高速的,由省辖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会商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⑸、禁烧区以乡、镇单位落实秸秆禁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⑹、全省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第秸秆还田、秸秆饲料蒸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应纳入地方各级环节、农业目标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⑻、严格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有灰必究,强化责任,全面禁烧”的要求,发现禁烧区域内有焚烧的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⑼、强化源头管理,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广大农户购买和使用玉米收购机械,秸秆还田机械,提高秸秆还田率;发挥我区食用菌栽培,牲畜养殖的优势,鼓励农民进行饲料加工,发展秸秆沼气。⑽、对秸秆发电实行优价上网,对秸秆综合利用较好且不产生次生污染和排放的企业,折算碳排放指标,有偿转让给国家。
  5、《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应对整治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作出如下明确规定:⑴、在市区从事散装货物运输、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采取密闭、覆盖等清洁运输措施,避免货物泄漏、遗撒,防止城市扬尘污染。⑵、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⑶、在市区运输沙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他散装货物沿街抛洒的和液体未密闭、覆盖的,由当地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相应罚款。⑷、在市区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清运渣土,在临街工地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工地要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地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时要彻底清理车轮、车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散装货物必须覆盖,不得遗撒。减少工地扬尘产生,控制扬尘污染。⑸、在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仍达不到环保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⑹、在市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减轻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⑺、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噪声监测,从严审批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强夜间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城市公安、交通等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督管理。⑻、垃圾场设立须当地政府同意,坚决杜绝乱设垃圾场,乱倒垃圾现象。取缔辖区城郊非法垃圾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乱倒、乱烧垃圾的违法行为。⑼、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结合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加强对建筑工地监督管理,保持工地整洁,减少扬尘污染。⑽、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应对加强燃煤和油烟污染治理作出如下明确规定:⑴、全省各地排放污水、油烟的宾馆、酒楼、饭店、餐厅、馍店等饮食经营服务单位(含露天烧烤摊点)等,皆应是加强燃煤和油烟污染治理的对象。⑵、全省各地排放污水、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必须自行完善污水、油烟治理的设施。⑶、全省各地新建饮食服务业和其它产生油烟污染的项目,选址应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兴办。⑷、全省各地新建饮食服务业和其它产生油烟污染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登记。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县环保局审查批准,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本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⑸、全省各地从事饮食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并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照经营。⑹、全省各地餐饮服务单位,经排污申报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必须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并保证按操作要求运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禁止采用简易抽风设施或直接排放油烟。⑺、全省各地餐饮服务单位,禁止燃用原(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应改善燃料结构,改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⑻、全省各地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均应建造符合环保要求的隔油设施,产生的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应当妥善收集,集中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
  7、《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应对加强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作出如下明确规定:⑴、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发布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公告,指导、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⑵、凡在我省境内生产(含改装、组装、下同)、销售、使用、维修、进口机动车及其车用发动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省有关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检查。⑶、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城市发展规划,合理规划道路布局,改善交通环境,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⑷、机动车及其车用发动机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对出厂的机动车及其车用发动机产品严格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出厂。生产机动车及其车用发动机产品的单位必须按抽检规定接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督检测机构抽查检验。批量抽检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及其车用发动机产品必须进行治理,否则不准出厂。⑸、销售机动车及其车用发动机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每年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销售的车型,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销售。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纳入年度检验内容;军队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将军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纳入年度检验内容。凡年检未达标的车辆,限期到认定的维修厂治理,采用安装净化器等措施,复测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机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认定。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部门应将进口机动车的排气检测纳入检验内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进口。⑻、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道路行驶抽检工作,抽检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检测排气污染超标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到认定维修厂治理,复测达标后,允许继续行驶。⑼、对进入城市市区内作业的农用运输车(含拖拉机)排气污染检测,由环保部门会同农机监理部门承担,经检测排气污染超标的农用运输车(含拖拉机)限期到认定维修厂治理,检测合格或复测达标后,方允许在城市市区内行驶。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执行国家颁布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机动车尾气检测以环保部门核发的《检测证》为依据。《检测证》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车主办理机动车尾气检测后,凭《检测证》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8、《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应对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作出如下明确规定:⑴、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⑵、对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严禁审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⑶、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⑷、严格控制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⑸、严格控制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⑹、严格限制审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⑺、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建设项目用地。
  9、《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应对淘汰落后产能作出如下明确规定:⑴、淘汰落后产能,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严禁向落后产能建设项目提供土地。⑵、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⑶、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⑷、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⑸、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⑹、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⑺、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⑻、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应对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作出如下明确规定:⑴、重点行业应建立以企业法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各防污治污部位、各工作岗位,能够持续运行和不断改进的环境管理体系。⑵、重点行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制定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企业管理制度总框架中。⑶、重点行业环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企业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的需要。环保专职机构的主要岗位人员应具备从事对钢铁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及监测的能力和水平。⑷、重点行业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可实施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环保部门批准,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建设应执行环境监理制度。⑸、重点行业应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持续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不断通过改进工艺、提高对含铁粉尘、工业废水、余热余能回收和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⑹、重点行业上市融资,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环保核查,上市后要不断提高环保水平,定期检查环保情况,如实上报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⑺、重点行业应对生产全流程的产污环节及污染防治设施制定稳定运行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保证正常稳定达标运行。⑻、重点行业应设立专门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对本企业废水、废气、噪声等主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本规定的规定对排污口、排放筒的污染物进行监测。⑼、重点行业环保管理机构对环保工作应建立环保档案。建立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库。应针对生产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制定环境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有力措施减少和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⑽、重点行业应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浓度和数量排放污染物;应认真接受环境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原始凭据。
  11、《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条例》应对加强生态建设作出如下明确规定:⑴、县以上各级政府应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并要制定本地生态文明建设规划。⑵、全省各地应根据本地生态环境实际,根据本地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行分类指导的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各具特色的生态区域发展格局的形成。⑶、全省各地应按照重点开发、优化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统筹规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土地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把经济活动控制在自然生态的承载力之内。⑷、各市(州)要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着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⑸、各市(州)要在土地开发密度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减弱的区域实行优化开发,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产业水平,集约利用资源,实现增产减污。⑹、各市(州)要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弱、人口和经济集聚条件较差,但对区域生态安全起至关重要作用的区域,坚持环境优先,实行限制开发,并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生态产业,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逐步成为重要生态功能区。⑺、各市(州)要在自然保护区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禁止开发,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