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的今天,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强劲东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春天。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相关法律和决议,正式确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个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群众在地方人大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管理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健全地方政权体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进一步发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重大措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如今,30年过去了,我们欣喜地看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已是枝繁叶茂,硕果累累。我这个从事人大工作多年的老兵,虽然已经退休,但所经历的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发展过程,仍然历历在目,总也忘不了那悠悠人大情……
江西省都昌县人大常委会是在1981年3月经都昌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当时,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总共不过七、八个人,大家挤在两间十几平方米的房间里办公。记得我第一次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在县政府招待所的一间小会议室里,会议开了一天,除了主持人和几位副主任讲上一段话外,就是一致举手表决通过了各项依照法律规定而制定的工作程序,面对这一全新的事业,县人大常委会也想积极应对,但由于当时的法律概念化、原则化过强的原因,以及政治环境和自身建设等各方面的因素,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还不能被社会所认识,被扣上了“大牌子、老头子、空架子”的帽子。直至1984年党中央及时发出有关文件,详细阐述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地方人大工作才开始有了新的起色。1993年,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同时党中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作用。县委也把加强人大工作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在职权行使、自身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都昌县人大常委会已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大胆改革工作模式,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增强工作活力。在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中实行印发、督办审议意见制度,较好地发挥了人大的监督作用;在人事任免方面,实行了任前法律考试、任后述职评议制度,增强了任命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人大意识;在自身建设方面,突出加强宣传工作,为人大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通过改革创新,使人大职权的提高得到有效发挥,政治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人大常委会被社会重新认识。2003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扩大,民主发展步伐也进一步加快,中央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大力推进社会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都昌县人大常委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工作规范化建设,构建有利于人大开展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增强服务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制订和通过了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不断优化工作程序,细化工作内容,改进监督工作,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确定、视察检查、意见督办等作出明确要求,力求监督更加规范有效。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该法的通过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都昌县人大常委会对照法律精神,继续加大对监督工作的力度,加强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订了一系列的监督办法,使人大工作逐渐步入持续、健康的发展轨道,职能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显现,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都昌县的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斗转星移,弹指一挥。都昌县人大常委会也快迎来三十年华诞。俯首追思,感触颇深。这三十年,地方人大常委会从无到有,从所谓的“橡皮图章”到有权威、有作为;从所谓的“二线”到民主建设的一线;从社会不认同到人民心目中的神圣殿堂。这30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一路走来,确实不平凡、不寻常,她们忠实地履行职责,创新地推进工作,与我国的改革开放同步前行,工作机制更趋科学,工作程序更为规范,工作方式更加完善。前瞻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在传承中发展,在创新中继承。都昌县人大常委会一定会同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一样,不断走向成熟、走向辉煌。
(作者系江西省都昌县人大常委会原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