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属于具体的职务犯罪行为,归纳表述不全,可以原则表述。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合并到草案表决稿第九条,作为第二款“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务管理制度:(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述职述廉制度;(三)民主评议制度;(四)诫勉谈话制度;(五)定期轮岗制度;(六)回避制度;(七)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了文字表述更加精炼,对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及个别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
根据立法技术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草案表决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