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向本次常委会提请审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10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川府函〔2009〕31号),其中应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初步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和《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3月19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以上2件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1月16日经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先后于1996年6月18日、2004年9月24日进行了两次修正。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于1999年1月29日经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2件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对我省野生动物和天然林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次省政府取消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人工林木材交易市场审批行政许可,并提议对其涉及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这2项行政许可是我省地方性法规设立的,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有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同时,通过加强对天然林采伐、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取消“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人工林木材交易市场审批”后,不会影响我省野生动物和天然林保护工作。同意《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和《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