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时间:2009-07-03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作者:高崇玉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条的“经营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经营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都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
  三、删去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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