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条的“经营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经营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都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
三、删去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