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说明

时间:2009-09-01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6月10日表决通过,现就条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工程;是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必要措施;是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20余年来,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学法、用法、守法、护法观念得到增强,法律素质得到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使我市在“三五”、“四五”普法中荣获“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城市”的光荣称号。这些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并长期坚持,为我市的法治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加快法制宣传教育立法,是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发展和试验区法治环境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和谐成都”、“法治成都”的必然要求。
  成都作为全国副省级城市,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过程中及灾后重建期间,随着制度变迁和改革推进带来的不同群体利益调整和冲突的加大,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城市治理难度增加,应有一部法制宣传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把普法和依法治理变成全社会的责任,进一步促进成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势在必行。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08年初,成都市司法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对条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2008年10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一审意见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召开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2009年4月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委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作了修改。并将修改稿送省司法厅、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顾问、立法咨询员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2009年5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和征集的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2009年6月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6月10日,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当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草案表决稿,形成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法规体例、条文结构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针对性、操作性,即立法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有几条定几条,“要精、要实、要管用”,不强调体系的完备,不搞“大而全”,注重“少而精”。为此,条例没有进行分章表述。另一方面,法制宣传教育立法,旨在发挥地方性法规的指引、教育功能,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法规中倡导性的条款居多,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性规范条款偏少,经过反复论证修改,调整为二十五条。
  (二)关于立法目的、价值取向
  党的十七大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弘扬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特别强调法制宣传教育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并且明确指出要认真抓好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依据,条例对立法目的、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备案制度、评估考核制度、经费保障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三)条例的地方特色
  条例立足于成都市实际突出创新。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对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要求很高,对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要求很高。因此,从法制宣传服务于中心工作,服务于试验区建设的角度,在立法中我们突出了创新。一是突出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二是突出法制宣传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推行重大改革政策实施和规模土地征用、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结合实践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一并报送,请予以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