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颜继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5月2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于2008年9月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在综合汇集和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已于2009年1月与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交换了修改意见。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条例》的报告收到后,民宗委按照《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于2009年6月18日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
民宗委认为:阿坝州湿地资源极为丰富,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在长江、黄河生态安全体系中处于关键的环节;阿坝州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变暖、降雨量减少等自然因素和过度放牧、开沟排水等人为因素的共同影响,湿地面积萎缩,草原植被退化,草地退化、沙化速度加快,湿地保护投入严重不足,湿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突出;所以,制定该单行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按照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以保障阿坝州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条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阿坝州的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民宗委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