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废止《规定》的必要性 《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于1999年7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规定》施行10余年来,对于加强我市公路两侧的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省上公路路政管理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规定》中的一些内容与其后修改的《公路法》(2004年、2009年)、《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等上位法不相适应,亟需予以修改完善。因此,2010年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集中清理现行有效法规后,将该《规定》的修改纳入了2011年度立法计划。2011年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交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完成了《规定(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但是,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全文共77条、1万余字,对我国公路保护的各个方面作了系统规定,全面涵盖了《规定》的现有规范内容。鉴于这一新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交委和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后,一致认为,《规定》已无修改后继续施行的必要了。废止该《规定》,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升我市法规整体质量水准,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的废止过程 2011年6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代拟起草的《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废止案草案)》,并决定提交当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6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废止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财经委均赞同《规定》,未提出不同意见。当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度止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出了《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和《废止决定(草案)》。最后,经6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形成现提请批准的《关于废止〈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以上说明妥否,请连同《废止决定》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