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