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农民发放粮食直补款,是鼓励农民积极种田的一项重大措施,身为村支部书记的何作,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农民的粮食直补款。近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作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作在担任正阳县寒冻镇罗岗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8年伙同村文书何永(另案处理)采用克扣虚报、私自截留的手段,骗取该村2008年国家粮食直补款10691.49元,即何作在领取国家直补款时,安排村文书何永上报乡政府的全村土地面积总数不变,而是把从其他农户身上克扣的143.5亩地的直补款10691.49元,安插到其亲属、亲戚或关系好的头上。然后何作再直接从其亲属、亲戚或关系好的农户中领走直补款。在骗领的10691.49元粮食直补款中,何作占有8314.2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后因被群众发现,何作被迫将所占的款项于立案前退还给群众。
另查明,何作在担任罗岗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6年12月采用虚列支出的手段,伪造村组干部工资花名册,将6400元公款据为己有。同年12月又以同样手段,伪造巡逻打更人员工资花名册,将4200元公款据为己有,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08年2月7日何作向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并将赃款退回。2009年2月何作被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8月17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申请恢复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作在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公款、虚列支出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21291.4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被告人何作在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