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中共中央9号文件批转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工作和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将学习、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作为当前各项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掀起了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的高潮。尤其是把代表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更突出位置,于今年6月组织召开了全省代表工作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德春同志在座谈会上做了重要报告。以中央9号文件精神为指导,贯彻全省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如下几个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与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关系
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要做的工作有很多方面。人大代表是践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主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坚持、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的坚实基础。可以说,只有代表作用发挥好了,这一制度才能得到很好地坚持、完善和发展。而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其主要目标和任务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实践之中。
首先,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发挥好代表作用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人大制度建设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反映来自于基层群众呼声和各方面的诉求。在农村基层,每选举产生一名全国人大代表,代表着近百万农民群众的利益;在城镇,每选举产生一名全国人大代表,代表着20多万城镇居民的意愿;省级、县级、乡镇级人大代表几乎也是“万里挑一”或是“千里挑一”的,如果我们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就可以深刻体会到发挥好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对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意义有多重要。
其次,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发扬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人大工作永恒的主题,是人大制度建设的一个主要目标与任务。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各条战线、各个层次,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基础,在发扬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负有重大的历史使命。实践证明,人大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集中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各种呼声,能够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可以说,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只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才能为发扬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支持。
再次,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立法及对法律贯彻情况实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两项重要职责,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两个基本点。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能更好地促进依法制约公权,保障人民广泛享有国家权利这一重要法治原则的实现。代表通过参加立法活动,把党的意志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为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提供依据;通过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推进经济社会生活法治化进程,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文明执法。
实践中,我们只有从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行使好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战略高度去认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去促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的统一,人大代表的作用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也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个关系,才能从根本上回答在我国的现有制度和体制下,人大代表作用应该有一个定位和发展空间。应该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深入推进,人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坚持和完善,代表作用得到不断的强化和发挥,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求相比,与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现实需要相比,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要不断加深人大代表地位作用的认识,正视目前代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9号文件的要求,学习借鉴先进省市区人大的经验,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大工作的突出重点,为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做出积极有益的探索。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开展代表培训提高代表素质与组织代表活动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关系
开展代表培训和组织代表活动是当前从理论和实践上提高代表履职素质和能力的两项基础性工作。培训侧重于理论上加强修养,开展活动则侧重于实践中去提高能力,任何只偏重一方面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只有两者兼顾,方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部分代表素质不高,履职能力不强的问题。
培训是代表通过集中教育提高履职素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代表队伍的重要环节。中央9号文件提出了代表培训制度化要求,这是当前我们抓好代表工作应当重视并突出强调的。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以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或多或少地组织了一定范围的代表进行培训,受到代表欢迎,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这一要求相差甚远,有的也存在走过场、形式化问题。当然,这与代表自身参加培训的态度有关,但更多的是我们对培训本身的设计,如对象、时间、内容、方式等不如人意,应该说,代表对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培训是感兴趣的,重要的是我们应当抓住代表所急缺的东西加以培训,使代表得到及时的充电。针对当前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加以组织策划。一是培训对象。自本届常委会换届后,我省各级人大换届选举中,一大批同志从其他部门来到人大,据初步了解,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组成人员大部分是新到人大工作的同志,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中新当选的所占比例也很大。培训要突出这类代表,尤其要突出新当选的代表、基层代表和省人大代表为主。只有抓住了这些重点对象加以培训,代表素质和能力提高了,代表作用发挥也就有了一定条件。二是培训时间。以兼职代表为主,专职为辅的代表构成要求我们无论在安排年度培训计划还是具体培训期限都要充分考虑代表手头的工作,这也是提高代表培训效益的重要方面。对任期一届的人大代表,应有两次以上比较系统的培训,即刚当选为人大代表时和届中强化培训,具体培训时间以不超过5天为宜。三是培训内容。这是决定培训能否收到成效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培训内容既要注重强化代表履职意识,提高代表政治素质方面,又要注重代表执行职务,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等方面的活动能力培训课程的安排,真正使代表学有所用,学以致用。从我们对省级人大代表的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出,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培训是代表所急需的,结合某些活动开展专题培训往往也是很有效果的。当前的培训工作,尤其要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针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精心设计培训内容。四是培训方式。要积极探索以会代训、授课、讲座、外出学习考察等培训方式,集中培训、分组讨论、经验交流等可交叉运用。还可以探索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网络信息资源对代表进行培训。
开展代表活动是代表将培训中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所学所得应用于实践的重要载体,是代表通过活动这种“实战”方式完善自我的重要途径。这也是我们在谈及提高代表履职能力途径时,往往过多地强调培训的作用而容易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不断拓宽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各项活动的渠道,常委会及其机关开展的各项工作都尽可能地吸收有关代表参加,如常委会会议安排一定数量有关代表列席,执法检查邀请来自基层的省人大代表参加,全国人大代表调研活动吸收省人大代表参与,等等,旨在通过代表参加活动来提高代表自身履职能力。当前要组织好代表参加常委会及其机关组织召开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会议活动,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组织的视察、专题调查、执法检查、执法调研、走访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等活动,让代表在履职实践活动中得到完善、提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与充分调动代表主观能动性的关系
优越的条件和到位的服务保障是代表发挥作用的重要客观因素,充分调动代表积极性、能动性则是主观因素。实践中,我们谈及代表更好、更充分发挥作用时,更多注重的是如何为代表履职创造优越的条件和提供到位的服务保障,对代表主观能动性重视不够、引导不够。更多的例子表明,只有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有机结合,代表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因为如果离开代表自身积极性、能动性这一主观因素,那么再优越的条件和到位的服务保障都将只是闲置的、发挥不出作用的“摆设”。
大家都应该尊重、支持代表依法履职,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保障。近年来,在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代表履职保障有了较为充分的体现,如: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司法保障。代表所在单位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时间保障。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足额到位,无工资收入的代表享有经济补贴经费保障等。
当前,结合人大工作实践的需要和中央9号文件精神的要求,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服务和保障是当前发挥代表作用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要建立工作动态及重大情况通报制度。“一府两院”要加大推进政务、审务、检务公开制度改革力度,定期向代表通报工作的整体情况,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采取会议或书面形式向代表通报,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常委会及其机关要建立健全为代表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定期向代表寄送资料,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应把支持代表履职作为一种法定义务,从各方面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同时,常委会机关要加强和人大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了解人大代表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协调和处理人大代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必须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调动代表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代表的工作热情。“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是代表责任的真实写照。我省省人大代表近400名,市县级代表4400多名,乡镇级代表上万人,如果每位人大代表都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代表主人翁的主体地位履行好代表职责,象我省陵水县的省人大代表何志清那样认真履职,那么我们代表作用发挥不充分问题将迎刃而解。代表的主观能动性主要体现在:一要加强对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履职素质;正确认识人大工作的重要性,摆正并处理好履行人大代表职务与做好所在单位本职工作的关系,自觉增强履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使命感。二要积极参加会议和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会前要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思考审议议题,准备审议发言;会中依法、充分、有效地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三是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发挥表率作用。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选举出的各个方面各个阶层的代表人物,在群众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成为改革开放的带头人,奔小康的领头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贴心人。归根到底一句话,就是当了代表就要有所表现、有所作为,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充分调动自身主观能动性,发出属于自己的那份光和热,为发挥好代表整体作用添砖加瓦。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会议期间代表履职与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关系
《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会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也是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主要载体。会议期间是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职权最重要、最集中的时刻,也是社会对代表最关注的时刻,代表的履职表现直接影响着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功能的发挥和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但通常情况下,一年一次人代会,会议次数少且会期短,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在时间上受到局限,大部分的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活动是在闭会期间进行的,两者共同构成了代表执行职务的整体。
代表人代会期间与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行为有明显的不同。一是在组织程度上。代表会议期间活动相对集中统一,以一定数量代表出席作为会议能否正式召开和有效为前提;闭会期间活动则往往以小型、分散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二是在活动内容上。会议期间活动内容相对稳定,即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计划财政预算报告及有关任免案;闭会期间活动内容相对灵活,根据各个时期、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确定。三是在议事形式上。人代会期间,代表主要是通过审议、表决来执行职务;闭会期间,则主要是通过实地视察、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方式,对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来执行职务。在议事结果上,人代会上代表执行职务,一般可以作出具有国家意志力的决议或决定;而闭会期间则起到监督、推动、支持、协助国家机关工作的作用。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执行职务,虽然具有上述不同形式和特点,但两者相辅相成,具有共同目标和任务。会议是代表履职的主要方式,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既是大会期间代表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又是大会工作的延续。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开展好了,对于人代会期间代表工作质量的提高,起着直接的保证和推动作用。两者不可偏废,要双管齐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不会出现“代表代表,开会就了”的情形。
会议期间代表执行职务,要紧紧围绕代表大会的工作任务,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议权、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权、选举权、质询权、罢免权、表决权,认真听取 “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计划财政预算报告,紧密结合实际,深入审议各项报告,以便大会集思广益,使会议的决策最大限度地体现集体的意志和智慧。要善于针对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创新中加快我省发展的主题,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要把建立健全代表小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放在基础性位置,综合运用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两联系”;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持证视察;调查研究、评议、执法检查;列席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会议;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对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活动形式,确保代表活动的经常和持久开展,不断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
五、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规范代表工作和鼓励创新代表工作的关系
支持、规范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是中央9号文件的一项主要精神,只有依法规范代表工作,才能使代表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而创新代表工作,推进人大代表工作不断发展,是新时期党对人大工作的一贯要求,也是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重要体现和基本目标。依法规范代表工作是不断加强、改进和创新代表工作的前提基础;鼓励创新则是为了更好地、更有效地依法规范,它们都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依法规范代表工作必须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新时期中央有关做好人大代表工作的文件精神制订有关规则和制度。人大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治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大代表必须依法履职,人大代表工作必须依法开展。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法》,省委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以及根据中央9号文件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海南省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制度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代表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提供依据。我们必须学深吃透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开展代表工作的要求,并加以贯彻落实,确保代表工作沿着法律规范的轨道顺利开展。
“创新是一个国家发展的灵魂。”只有创新,人大工作才能有新的发展,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中央9号文件对当前人大代表工作改进和创新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新要求,新时期新形势,人大在创新和完善代表工作方面仍大有作为,各级人大应当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求,不断提高创新代表工作水平。首先,创新代表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要牢牢把握、自觉维护中央9号文件中提出的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三个“必须坚持”的原则,确保代表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开展。其次,要及时将基层人大工作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好的做法总结提升、深化细化,形成制度和规定,逐步实现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改革创新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应当加大改革步伐,并加以推广;对一些尚不成熟的实践经验,要加强调查研究,可在局部地区进行试点,待成熟后再加以推广,不要急于求成。再次,必须把创新代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代表依法、充分履职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围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探索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在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上求突破。当前,我省各级人大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更好、更充分地发挥代表作用方面做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如代表与网民面对面活动、基层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评议活动等,但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正如张德春同志报告中所提到的,如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发挥代表作用的方法不多;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都需要我们不断创新代表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把我省代表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必须从整体上去思考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思想认识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这既要求代表自身提高个体素质,增强履职意识,又要求各方面积极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保障,还要求全社会提高人大意识,尊重、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只有这几方面的工作都上去了,人大代表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地发挥,人大代表工作才能有新的发展,人大整体功能才能有新的提高。 (作者系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