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庸讳言,在现制度体制下,由于代表个人素质、社会偏见、制度体制方面制约等因素的影响,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情况仍存在着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四不”:一是不会。有些人大代表,特别代表中的一部分新成分,由于种种原因对代表的神圣使命和肩负的神圣责任认识不清,不主动去学习和提高执行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存在“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思想,甘当会上举举手、拍拍手,会后握握手、挥挥手的“四手”代表,甚至根本就不知道,也不想知道闭会期间是否有执行代表职务这回事,真正成了“代表,代表,会后就了。”二是不愿。认为当人大代表是组织和人民给予的荣誉称号,只要按时参加会议就万事大吉了,把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当作多此一举的麻烦事,缺乏执行代表职务的热情和积极性。表现在部分领导干部代表和企业家身上就是借口工作和生意忙不愿参与代表活动;表现在农民代表和无职务代表身上就是认为执行代表职务是“头头代表”的事,怕耽误工夫,怕有人说是“挑刺”、“找茬”,因此也不愿参与活动。三是不敢。部分人大代表由于对人大代表职务的人民性认识不到位,偏面地认为当代表就要服从领导、听上级的话,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看脸色、跟调子、顺风倒,随大流,没有从“为人民代言,替群众说话”,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行监督的体制层面上考虑履行职责问题。具体表现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信奉明哲保身,少挑错、少批评、少提意见,多摆好、多称赞、多开脱。四是不能。一方面适应开放、监管统一的国内大市场的需要,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继邮电银行、电信之后成为垂直的以条条管理为主的部门。这给以块的模式监督为主的地方各级人大组织,似乎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上级人大代表出于辖区分割和距离较远的考虑,其监督多失之予“宽”;而同级和下级人大代表则碍于行政隶属、任免权限的考虑,其监督多失之于“疏”。结果,形成了对条条管理部门监督上,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存在着“盲区”现象。尽管不少专家、学者撰文吁请和提醒,但终因立法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一直未能拿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办法,从根本上予以解决。这在中国法律体系日益健全的今天,不能不说是一种无奈和遗憾;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在的党政不分,出台文件、文件发布命令、组织管理上常常采取联合施政的方式,一旦出现问题人大代表难以作出责任判断,也就不能理直气壮地对政府施行监督。
造成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不到位、甚至缺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代表产生过程中缺乏竞争机制,代表执行职务过程中缺乏监督约束机制,代表群体整体素质偏低的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各界对代表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重视不够,发挥作用的大环境有诸多限制方面的原因,也有代表物质待遇难以保证,激励机制不到位方面的问题。但是,应该说存在的上述这些问题,都是与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地位极不相称的。特别是去年中共中央〔2005〕9号文件,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若干意见》,省市各级党委相继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了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对做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对如何做好人代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结合肥城市的做法,笔者以为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依法把严人大代表的入口关。首先是充分相信选民,尊重选民意愿,保障除了到基层就选的代表外,人大代表的提名、推荐完全放手让选民自己提名和选举,让真正有群众威信,能为群众代言的人选选为人大代表。二是允许保留一定数量的上届人大代表。经过一届甚至是数届当人大代表的实践锻炼和考验,对那些代表意识强、执行代表职务积极、议政决策水平高的老代表继续推荐为新一届人大代表,有些要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提名推荐为上一级人大代表,逐步优化代表队伍,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水平。三是试行界别代表制。为了保障基层代表的数量和质量,建议试行按照党政、农业、工业、教育、文化、卫生、政法等行业界别确定代表名额的分配方式。改变原来以块或叫片的范围内选择的做法,着眼于从本界别中最优秀的人物中选择,从而能够从纵的方面比较候选人的素质水平,选出最具代表性的人选,提高代表的个体质量。此举,也有利于改善代表组成结构,减少“一府两院”领导干部挤占代表名额,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混杂的问题。
二、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在加强对人大代表性质、地位、作用的宣传的基础上,通过经常性的培训,使每一名人大代表都进一步认清,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一种法定的神圣职务,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和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明白当好一名人大代表就要取得人民的信任,反映人民的意愿,完成人民的重托,并达到“人民选为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最高境界。同时要认真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要承担起时代和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维护好宪和法律的尊严。正确行使好代表权力,管理好国家和社会事务,自觉主动地为广大的人民群众谋福利,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此基础上,对代表按照就近、方便活动的原则进行编组,组成代表小组。建立健全代表小组活动的包括学习、参加代表活动记录、建议意见登记等规章制度,使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常化、规范化。
三、争当一名合格人大代表。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赋予新的内容和新的要求。归结起来主要是:一要不断加强学习。要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和掌握党的大政方针和国策,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议政能力和决策水平;要学习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法律对代表职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学会依法监督;要学习人大业务知识和代表知识,熟练掌握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从支持和维护的角度去监督政府工作,又要把群众的正确意见代达上去。二要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也是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材料,为更好地当好代表做准备。首要的是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各种视察调查活动。每年一次的人大会议,定期组织的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人大常委会,被邀请参加视察调查活动,都是代表发挥作用的平台。通过这些平台,正确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和议案,宣传人代会精神、积极落实人大提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三是当好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人大代表是选民选举产生的,生活在选民之间,最能了解群众的呼声,最能了解社情民意,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人大代表要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履行职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建设和谐社会。
四、为代表履行职务营造良好环境。为代表提供各种服务和保障,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做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的必要保证。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代表法。代表法是做好代表工作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各级必须把贯彻实施代表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代表法,形成人人熟悉代表法,人人支持代表工作的氛围,把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从制度上保障代表经费支出,每年的人代会预算中要专门作为一项支出向人代会报告。同时考虑到代表在闭会期间是以代表小组的形式活动,要为代表小组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二是要搞好服务。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为代表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要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为代表订阅必要的报刊资料。常委会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或其他重要会议,重要的调研、视察要让代表参加。要认真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答复,让代表满意。三是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是法律规定,也是工作需要。市乡两级人大要建立并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来访制度,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常委会开展调查、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邀请代表参加制度,工作部门对口联系代表制度等,加强代表与常委会的联系,为代表知情知政,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四是要推动代表工作创新发展。社会在不断发展,情况在不断变化,代表工作也要不断创新和发展。在实践中创造的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的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如代表评议、代表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述职、评选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的活动等。这些经验和做法,对推动代表工作深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要在总结、借鉴的基础上,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体现代表工作的时代要求,不断进行人大代表工作的理论创新、内容创新和形式创新,使代表工作更加贴近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更加有利于代表履行职务、发挥作用,不断推动人大代表工作上新的台阶。
五、从制度层面上形成代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要落实代表法规定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司法保障,从严惩处侵害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对人大代表,尤其是农村代表等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必要补贴;对优秀人大代表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同时,启动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职权,并使人大常委会授予的称号与劳模相对等。第三,近年来,各地实行的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对于提高代表意识,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具有明显效果,要形成制度,让每位代表在任期内都要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1—2次,把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活动变成提高代表素质,监督代表依法积极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第四,解决好条块监督相衔接的问题。笔者建议要仿效全国人大五年普法规划,在地方人大每届任期的第一年制订任期人大代表执法监督规划,明确划分各级人大对垂直条管部门的监督范围和责任,并提交人代会或会后第一次人大常委全审查批准。平时,也可根据上级人大的委托和授权对垂直条管部门进行工作监督和组织代表评议。届时,也可以邀请上级人大派出督导组,或者邀请驻地的上级人大代表参与活动。当然,鉴于目前条管部门的管理权限都在各省(区),最好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出台地方性法规,规定将垂直条管部门的监督权限下放给所辖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全,便于就近的、及时的、方便的进行监督。同时,对类似的“法律空白点”要抓紧通过立法程序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