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其总则第七条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以此作为各级人大进行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我省的监督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将“监督公开”设为专章,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为深化对坚持监督公开原则必要性的认识,主动和准确地在人大监督工作中体现这一重要原则,试作以下探讨。
规定监督公开原则的必要性
各级人大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监督公开原则,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要求。
首先,是为了实行各级人大行使职权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的要求。在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保障,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来实行。从形式上讲,这也是以间接民主为主的代议制民主体制,需以民意为行为依据。但从本质上讲,人大的组成人员都是人民选举产生,必须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我国宪法和组织法为此所设计的监督逻辑是 :人大常委会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受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以此体现归根结底是接受人民的监督。监督法所规定的监督公开原则就是要就要将代议制机构的履职行为纳入人民监督的范畴。
其二,是为了人大紧密联系人民,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实现人民的民主需求与人大的依法行权有机结合的要求。
按照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人们对于民主的参与愿望是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同步发展,良好的民主制度和氛围会能更好地激发和吸纳民智,进而促进社会进步,毕竟现代社会更需要全体民众的集体智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体系对于全国各地人民都具有强烈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是反映和形成社会集体智慧的有效组织形态。我国人大是“议行合一”的代议制机构,“议”要广纳民意,则重于民主 ;“行”要保证执行,则重于集中,只有充分民主,才能科学集中,有效执行。所以人大行权必须紧密联系人民,如果脱离人民,人大就有向机关化、衙门化异化的可能,必然会“议”空泛,“行”无果,形同虚设。当前,广大人民群众从本质上是关心、关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权活动,也有着参与和融入这种主流的民主活动的愿望,但是人大自身在联系人民的主动性方面不能有丝毫的懈怠。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有效行使监督权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最为直接。通过监督公开,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进一步实现人民有序的参与权、表达权,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人大监督,参言献策、反映民智,也使人大能通过社会的民主参与,充分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更科学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良性循环中,使人大充满活力。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说 :“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这也包括人大通过监督公开,所创造的条件。
其三,是为客观存在的社会民主监督起到导向和引领作用的需要。
在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与人大监督同时存在的还有制度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党纪、政纪和法纪监督,也有制度化程度较低的社会民主监督等监督形式。社会民主监督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也能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因与网络联系紧密,社会影响面大。但其自身所缺乏的组织和制度性保障,容易受偏激认识和情绪化影响,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进而发展为无序的民运,造成不良的负面后果。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人大监督相对于社会民主监督应发挥导向和引领的作用。实践表明,人大监督对推动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解决效果最为突出。人大通过自身组织化、制度化程度高,能调动多方资源的优势,科学把握监督重点,依法有序地开展监督,既达到监督目的,又避免付出影响稳定等不必要的社会代价。人大通过监督公开,以此向社会宣示 :人大监督是高素质、有权威和公信力的监督,是能积极主动代表广大人民的监督愿意,纠错排障,清除积弊,保证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监督,以此达到使人民信任和信赖人大监督,同时通过有序参与人大提供的民主活动途径,发挥积极作用。也使参与社会民主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以人大的监督为导向,避免无序和过激行为发生。
这里需要说明 :一是实行监督公开和通过监督公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通过长时间的监督公开,并且不断地坚持努力,人大的监督工作才会被社会认可,形成社会共识 ;二是由于人民是属于政治范畴,其范围具有广泛和相对的属性,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将“人民”写入了条文,但是各具体法律中未以“人民”称谓,而是规定为具体对象和具体的实施内容及程序。监督法是规范各级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部门法,与宪法的关系密切,其必须体现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接受人民监督的要求,但是在法律中的表述是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做到此,就是向人民报告了,但具体操作,还需要认真进一步细化。
在具体监督工作如何体现监督公开的几点体会
(一)关于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公开。
监督法和实施办法都规定,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这也是多年来各级人大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凡事预则立,年初通过多方面征求意见,有利于将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集中起来;有利于人大和“一府两院”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通过提前视察调研,切实提高审议或报告的质量;有利于人民群众有序参与,了解本年度人大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反映意愿、意见。因此,此项公开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征求意见;二是公布计划。
(二)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公开。
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经常性重要监督形式,所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涵盖了“一府两院”的全部工作,因此也是监督公开的重点。监督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应公开的内容:1.常委会所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2.常委会的审议意见;3.“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我省的实施办法针对上述内容文字量较大的特点,又具体规定:通过公报和网站公布全文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可以只公布主要内容;同时各级人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的内容和形式。当前实际工作中,“审议意见”和“反馈性报告”的公布是监督公开的短板。对此需要明确认识的是:1.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是法定的履职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讨论发言,但各个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应当尽量客观准确地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送交报告部门研究办理,形成相应的“反馈性报告”。
2.“审议意见”和“反馈性报告”由于针对性强,又是动态的,包括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社会关注度相对较高,公布后的社会效益也会更明显。随着工作深入,确有必要加强这方面公开的工作。
(三)关于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的公布
实施财政收支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人代会上通过的年度预算,需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计划经济时期财政收支是很“内部”的事,但在市场经济的因素,形成财政收入的多元化、多样性,也带来“纳税人”的要求。为此,财政支出甚至成为社会民主监督的热点。在四川巴中白庙乡“裸晒”乡财务后,有的媒体、网络高密度宣传,进而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公布包括招待费、出国考察费、餐饮费等行政经费开支情况。这使财政部门的同志提出这与向人大报请审查批准的财政决算如何衔接的问题。政府财政部门向人大报告的内容主要涉及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大和根本的方面,而接待费等只包含在决算编制的公共行政服务分类中的各部门行政经费中,又是各部门“捆绑包干”的。各级财政部门只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法规、财政纪律执行和管理。但是社会舆论从厉行节约,反对贪腐方面要求监督也是客观合理的。最近由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厉行节约的通知,并要求各级各部门按规定报告本单位出国考察费、接待费等,文件为“秘密”级。可见,中央相关部委对此既积极,又慎重。而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社会公开的财政支出情况是公布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年度财政决算报告,这也是正确的。因此,通过与人大的监督公开相衔接是各部门依法、稳妥处理社会问题的重要环节。
(四)关于执法检查的公开
“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就是各级人大为了履行这一职责,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的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监督法将其固定下来,以此作为常态性的监督方式。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所以,监督法特别规定执法检查要进行两次公布。一是,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向社会公布。其目的是希望扩大参与的社会面,以多层次、多角度地增加对拟检查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信息量,有利于发现问题。同时也引导社会关注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而达到提高法治意识,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目的。二是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从技术上看,可以综合后一并公布,也可以分别公布。这是总结性公布了,就应该以“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为主,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原因,往往是肯定成绩多,表扬多,问题少,与组织执法检查的初衷还有差距,为了使执法检查真正取得实效,还需要在这方面下功夫。
监督公开原则是实施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重要原则,通过坚持学习和实践,一定能推动人大监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