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法”的前提是“有法”,因此加强立法、健全制度,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的根本。
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的要求是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五句话20字,经济是基础。没有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新农村、现代化都将成为空话。如何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一是要进行经济结构和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增加技术含量,提高抗击自然、社会和市场三种风险的能力。二是要拓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营或就地转移渠道,这有利于实现工农互补和城乡协调发展。三是全面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其中首要一条是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原则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这三项是建设新农村的内在要求,更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
这是完善农村市场经营体制的需要。温家宝总理曾经指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流动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是农村市场经济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市场要素,如果土地不流转,农村市场就缺少基本的要素市场,农村的市场经济体系就建立不起来,至少是不完善的。完善的市场经济,必须有完备的法制作保障。农户土地流转市场同样需要法制作保障。如流转主体资格的确认,权利义务的保障,流转合同和流转方式的规范,政府和发包方如何监管等等,一系列与流转相关的社会关系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调整。
这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属于农民的基本人权。由于流转缺乏法律机制和制度保障,一些地方农户土地承包权流转呈现混乱局面。一是流转主体乱。二是流转行为不规范。三是缺乏中介组织,流而不动,转而不出。四是政府监管缺位,五是流转结果混乱。如随意改变农业用途,超过有效承包期等等。这不仅违背市场经济规律,阻碍了流转,也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也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
立法有了较为深厚的经济基础、良好的政策法律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基础。自1988年中共中央第一次提出“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流转原则、方式、程序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为农民承包地流转提供了宪法依据。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户土地流转的司法解释,农业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一些省市相继制定了流转实施条例、办法等。这些都为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立法创造了良好的背景,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性质、保护现状、政策法律及社会基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立法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切实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原则。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流转权的性质,除坚持上述法定原则外,还应注意以下几项原则 :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原则 ;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 ;登记原则 ;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
该法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概念及调整范围。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将自己合法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依法、自觉、有偿转交给受让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它是承包经营权的延伸和发展。这个概念表明该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主要是农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主要是承包方和流转受让方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发包方和政府对流转的监管关系。流转用途范围,只限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建设用地流转由《土地管理法》调整。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是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中共中央于2001年下发文件指出 :“土地承包流转的主体是农户。”从法理上讲,流转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承包方和受让方。根据权利义务统一原则,承包方与受让方、流转当事人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哪些权利义务呢?笔者认为,承包方首先应有合法、稳定的承包经营权,这是流转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是自主流转权和流转收益权 ;再次是流转程序上有流转代理委托权等等。同时履行遵守法律,不改变农业用途,不超过有效承包期,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应当向发包方备案等等义务。受让方应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受让方权利,有流转合同签订权,受让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权,生产自主权,征收征用补偿权和依法再流转权等。同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合法经营,不改变农业用途,不降低土地生产能力和闲置撂荒,基本农业用地不得种树挖鱼塘等等。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和程序。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流转活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核心是流转交易制度,这种流转制度的基石是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也可委托发包方或中介服务机构代签,但应有书面委托书。流转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代耕不超过一年的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同条款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座落方位、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当事人权利义务;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等。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土地流转合同可以鉴证或公证。合同生效后受法律保护,应全面履行。立法还应就流转合同有效、无效、变更终止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而流转程序则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及政府监管。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健全流转制度,搭建流转市场平台,有合法规范的流转场所,健全流转市场体系。市场的建立应坚持高效便民、属地管理原则。流转市场体系,应以县级为中心,构建乡、县、市三级流转平台。县级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中心 ;乡镇为分支市场,承办大量流转工作,市级负责涉外或大宗土地流转事项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业务范围,主要为流转提供服务,如收集、整理公开流转信息,提供流转技术服务,鉴证流转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履行 ;流转经营权的交接,可以受县政府委托代理流转登记和保管流转档案。土地流转市场性质属服务性事业法人单位,其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和监管。
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为市场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制定农户承包权流转的法规、规章和配套措施,完善相关制度 ;开展流转法律宣传教育 ;保障农户承包权和流转权不受侵害 ;制定流转规划,指导流转合同订立和履行 ;审批和监管流转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公布流转信息 ;调解、仲裁、查处违法案件,打击违法犯罪 ;提供流转信贷金融支持等。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立法应增加一个土地增值效益分享条款,确定一个增值效益分享比例,以保障土地流转农民分享到来自土地增值的效益。这样,既可以解决流转价格和流转期限的确定问题,也可以大大减少因补偿不合理而引起的纠纷。在土地流转价格确定和保障农民利益方面,另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对土地价值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估。在土地流转方式上,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首创精神。总之,立法的宗旨是对已经或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规范,从经济利益到政治利益对农民进行保护。
目前,成都市在城乡统筹改革进程中,己颁布施行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为有关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