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观点理论 >

激活“代表约见”权

时间:2011-01-04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杨维立
  

  人大常委会领导约见人大代表,已是惯例  ;人大代表反过来约见常委会领导,却很鲜见。11月29日,上海市三位市人大代表——柏万青、裴蓁、孙洪林从各自关心的不同领域,就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首次约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等人大常委会领导。(据《解放日报》11月30日)
  这则新闻读来令人耳目一新,深受启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要行使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进行视察、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相关会议、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项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代表约见”是人大代表诸多的履职形式和监督手段之一。我们说,人大代表的履职形式和监督手段多,各有各的特点,各有各的用处。相对其他手段而言,“代表约见”在针对热点和难点问题,反映群众的呼声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然而,现实中,在一些地方却面临着这种尴尬局面  :一方面是“代表约见”至今没有实现零的突破,“代表约见”似乎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另一方面有些拥有决策权的领导听不到群众的真实呼声。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由于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而引发社会矛盾,有些甚至酿成了群体性事件。事实也表明,如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预防和处理好的。既往,这方面的教训足够深刻。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  :“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80多万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人大代表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选民的代言人,民意的代表。人大代表是不是真正做到让选民满意,也体现在能不能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民意。我们说,有了“面对面”的交流,才有心与心的呼应。上海市的三位人大代表约见人大主任,零距离与人大常委会领导讨论问题,省却了各级部门层层上报的环节,本身就是对民意表达渠道的拓展。而且,这样做也符合公众和社会对人大代表增强主动性、前瞻性的要求,有利于各机关部门改进和完善工作,实现防患于未然。可谓一举多得。
  正所谓“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大有作为,也大有可为,应该做得更多,做得更好。尤其是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地各级人大代表更应付出不懈努力,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出发,学会“十个指头弹钢琴”,用足、用准各种监督手段,创新履职形式,努力为百姓办实事、做好事,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然而,“代表约见”“鲜见”的新闻从一个侧面告诉人们,反映群众呼声,激活“代表约见”权很有必要。而今,上海市的三位人大代表带了个好头,值得肯定和提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表示  :“人大代表约见常委会领导是很好的制度设计,对市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具有重要作用”。依笔者看,这番话对于“一府两院”而言同样适用。我们热切期待“代表约见”早日成为常态,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运作机制。
  如何激活“代表约见”,使之成为“逗号”而不是“句号”,并且都能有个“感叹号”的结局。这里笔者有几点期待  :
  其一,各地人大常委会应当做好“代表约见”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在决策中吸纳民意,兑现承诺。长远之计,是要将“代表约见”纳入制度性安排之中,把推动“代表约见”列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必要的引导激励机制,多措并举为“代表约见”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消除代表们的种种顾虑。     
  其二,“代表约见”的事不在于有多大,关键在于相对较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比如,涉及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对此,公民个人往往势单力薄,人大代表及时启动“代表约见”程序就十分必要。
  其三,为了保证“代表约见”的质量,应当提倡以人大代表小组的名义进行约见,即,事先代表小组全体成员对拟约见的主题进行讨论,经多数人同意后,再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
  其四,对各机关负责人而言,应当提前预知“代表约见”的主题,并做好“代表约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欢迎的姿态对待“代表约见”。更重要的是,切实做到听民言并且从民意,预防或者弥补工作中的漏洞或过失,这样“代表约见”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