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憨态可掬的大熊猫,几乎无人不爱。可是很少有人像她一样,不仅爱大熊猫,还爱屋及乌,把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时刻挂在心头。她,就是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研究中心主任侯蓉。
“我准备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刑法中增加虐待、伤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议案。”侯蓉说。这一年,为了获取第一手资料,侯蓉深入调研,就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现状写出了超过4000字的调研报告。
侯蓉发现,1979年刑法第130条规定了非法狩猎罪,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到现在,概括起来,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包括以下四项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违反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最严厉处罚体现在对大熊猫的保护上。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尽管如此,目前我国严重虐待、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死、致残现象仍有发生,但是却不在刑法的处罚范围内,如大学生伤熊事件、11只东北虎因饥饿死亡事件和伤害虐待大熊猫事件。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未将严重虐待、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纳入到刑法处罚范围内。第二,刑法规定滞后于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客观现实与需要。第三,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符合国际环保潮流。”基于这三点理由,侯蓉认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虐待、伤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与实施的可行性,有必要将该犯罪行为限定为严重虐待、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健康严重受损直至死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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