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者无人敢救”,“做了好事反惹麻烦”,“英雄流血又流泪”等事件时有发生。有网友感叹“做好事当心成肇事,有心做好事但不敢做。”、“做好人真的这么难吗?好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呢?”
带着问题,四川新闻网记者采访了部分省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代表、德阳市口腔医院副院长戚国礼建议说,应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
戚国礼说,目前,针对见义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多属于原则性规定和要求,缺乏刚性规定和具体的标准。加之在实施救助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救助行为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甚至加重被救助人的损害。救助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很有必要解除救助人的这种法律风险,制定以法律或条例的形式,倡导、规范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进一步激发积极、健康、关怀、互助,乐善好施,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
戚国礼建议,在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时,主要应体现以下内容:
一,明确界定和规范助人为乐与见义勇为行为,规范专业人员救助责任及免责范围,规范非专业人员救助责任及免责范围。
二,明确对与违法犯罪份子作英勇斗争人员的具体保护方法和措施。
三,明确救助者因施救行为导致自身损害由政府予以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法,属于在职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在职职工的,其费用应由政府或其他社会基金承担。
四,明确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的数额标准、措施和方法。
五,明确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惩治规定〔包括公开赔礼道歉、行政拘留或依法处理〕。
六,政府应建立对救助人员的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对救助人或者家属进行慰问,社会需要见义勇为的英雄,见义勇为的英雄也需要社会关爱。只有扶正祛邪,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倡导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才能使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