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促大和谐,大和谐促大发展。震后四川依然美丽,灾后恢复重建顺利推进,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近年来,我省全面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配合的 “大调解”工作体系,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形成了纵向延伸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横向覆盖各区域、各行业和社会管理各方面的“大调解”组织网络。
党政主导 谋治本之策
我省当前面临“新老问题相互交错,多种矛盾纠纷叠加”的复杂严峻形势,面对维护藏区、地震灾区和全省社会稳定的繁重艰巨任务,省委、省政府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决定在全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长远之计,被纳入了各级党政“一把手”工程,纳入党政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党政统一领导的“大调解”工作新格局已经形成。2009年8月,作为“大调解”第一责任人,全省64个重点县(市、区)党委书记、政法委书记走进课堂,接受“大调解”工作专题培训。“大调解”工作涉及的组织机构、办公设施、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全部由党委、政府统筹安排,全力保障。
目前,全省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落实了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了专职副主任3590人、工作人员35640人,有力地保障了“大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定分止争 行长远之计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内部、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定分止争,是四川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目标。
围绕这一目标,各级各部门更新调解理念,促进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从单打独斗向整体联动转变,从被动处置向主动化解转变,有效克服了过去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弹各调、各吹各号”,相互脱节的问题,有效解决了行业性、专业性、自治性等社会调解组织游离于“大调解”工作体系之外的问题,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其他社会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常态化解。
2009年以来,全省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95万件,全省群体性事件同比下降23.5%,参与人数同比下降37.6%,涉诉信访案件下降47.3%,有力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
全面覆盖 筑和谐之基
“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如今,活跃在四川广大基层的专兼职调解员有56.3万多人,建立各类调解组织14.6万个。
以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为契机,全面加强基层综治机构和基层政权建设,将乡镇(街道)综治办作为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单独设立,配备专职副主任和综治专职干部,增设1名党(工)委副书记专门负责综治维稳工作,全省共配备综治专职副主任4268人,综治专职干部6424人,新建成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两所一庭”6028个,建立综治维稳信息员队伍62万人,赋予他们矛盾纠纷调解员、维护稳定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的职责。整合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维稳、综治和信访等力量,形成基层综治维稳工作大平台,巩固了党的执政根基。
调解就是执法、调解就是服务、调解就是管理。开展“大调解”的过程,成为我省各级党政部门体察民情、维护民利、促进民和的有效途径,社会管理和服务延伸到了群众“家门口”,“保民生”具体化为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行动,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进一步完善,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问题,依法、依理、依情得到调处,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