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本次修正主要是根据上位法代表法、选举法的修改和我省的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施行而进行的相应修改和完善,共涉及到58点内容,条文数由45条增加到59条。通过这次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义务,细化了代表履职规范,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与监督,对于保障和促进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发挥代表作用,夯实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基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背景及原则 此次修正前的代表法实施办法是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宪法、选举法、组织法和代表法。而选举法和代表法分别于2010年3月和10月进行了较大修改,与代表履职活动相关的监督法也于2006年8月出台。同时,随着我省人大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代表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也积累了一些丰富多彩、成熟规范的代表工作方式和方法。为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今年下半年我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陆续展开,将产生新的县、乡人大代表26万余名,对代表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将更有利于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代表作用。 2010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着手启动对代表法实施办法的修改。2011年2月至4月,先后通过寄发征求意见书、座谈会、开展立法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部分省、市、县、乡人大代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对实施办法修改的建议和意见。在整理归纳各方意见和起草过程中,我们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以及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重点把握几点:一是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上位法新增的内容,我省修改也应增加。二是注重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个重点。结合近年来我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是注重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注意将各地代表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修改稿。5月27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代表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修改的三大亮点 (一)进一步完善了代表请假程序 人大要真正成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基础在于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名副其实,充分履行好代表职责。身为人大代表,准时出席会议应是依法履职的最基本要求。但由于我国的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代表都有着各自的工作岗位,每次人大会议都会有代表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对确实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有严格的请假手续。 结合近年来我省有关代表请假制度的经验与做法,在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我省代表法实施办法在修改中,按照某一代表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某次小组会议的不同情形,分层次明确规定:“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能全程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原选举单位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请假。”“代表不能出席某次大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负责人请假,由代表团负责人报大会秘书处。”“代表不能出席某次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负责人请假。”“代表不能出席某次小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可以说,将如此细化的请假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全国实属首例。 (二)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提出议案的权利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代表履行职务的重要方式。按照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法律赋予代表的议案提出权,其时间范围仅仅限于大会开会期间。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代表能否提出议案,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2005年,根据中共中央“9号文件”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代表议案的要求、范围以及交办、承办等方面事项,并规定,代表议案除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外,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同年,我省人大常委会也相应出台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议案。 基于此,在此次修改中,我省及时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新增第三十五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这样,既拓展了代表的履职渠道,也更有利于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热情。 (三)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中央“9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在立法中,我们结合近年我省代表工作实践,从着力建立和完善代表工作保障机制入手,进一步细化量化标准,为代表履职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如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在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相关单位为代表履职作好保障服务工作”;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代表法实施办法的贯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代表法和我省的代表法实施办法相继进行了修改,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础性工作抓实抓牢。 一是结合这次修改,进行一次广泛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学习宣传贯彻代表法,使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得到更多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以我省下半年开始的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好这一有利政治条件,通过进一步落实有关规定,对代表结构作适度调整。 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大量周到、细致的服务保障。当前,我省各地的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开展得还不够平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更应发挥纽带枢纽作用,在时间、物质、组织等方面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强有力保障,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三是各级人大代表应当通过认真学习代表法和我省的代表法实施办法,提高依法履职的素质和能力。一方面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切实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另一方面要在闭会期间依法开展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决议等,尽心尽力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