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市人大代表总的名额确定后,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进行分配。自治州、县的人大代表名额在分配时,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市人大代表总的名额确定后,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进行分配。自治州、县的人大代表名额在分配时,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