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订)》和《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规范和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居)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立法工作,将两部法规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今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两部法规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将两部法规草案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立法专家征求意见;在四川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赴相关市开展立法调研。在充分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两部法规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书面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统一审议后,将两部法规草案修改稿分别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明确了选举工作原则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有效性。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两部法规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相关内容,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进了立法宗旨。
特别是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原则,规定:“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完善选举工作机制和职责
一是完善选举工作领导机制,两部法规规定地方各级应当成立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二是明确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和任期,两部法规在选举委员会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拟定选举办法,公布选举日,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主持选举大会等内容。
完善候选人产生程序
一是明确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二是规定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三是进一步明确候选人产生程序,规定提名推荐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差额数的,被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即为候选人。同时,规定提名推荐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预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选举方式,组织过半数选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进行预选。
完善了选举程序
一是明确投票选举形式,规定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采取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的形式进行;居民委员会投票选举,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的方式,通过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的形式进行。
二是明确资格审查要求,规定候选人外的其他村(居)民当选的,选举委员会应当报乡镇(街道)和县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后予以确认。
三是加强选举工作档案管理,两部法规规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换届材料收集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并在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十日内,移交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等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