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1年9月2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适当修改,现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教育职责。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增加一项“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草案表决稿第六条第二项)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将妇女联合会、工会等社会团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从国家机关保护一章中提到总则。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把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三条调整到草案表决稿第七条。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的规定应当更加根据实际情况且兼顾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和家庭应当确保孕产妇得到适当的孕产期保健,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降低婴幼儿死亡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房屋装修、车辆驾驶、电器使用、食品药品保管使用等方面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关单位或者媒体出版、播映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时,应当作出醒目警示说明。”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对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等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草案修改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现将《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