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10年11月22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法制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3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如下修改: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第十六条中的无效情形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第十六条第一项分为两项并修改为:“(一)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二)填写内容或者印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二、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在草案第二十条中规定“也可以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作出处理决定”的内容不妥,建议放到法律责任一章中比较适当。因此将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合并到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实施。罚没收入的收缴,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