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文 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7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议表决同意对条例草案继续进行审议。
上届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总的意见是:一审条例草案的深度还不够,对反腐败的党的方针体现得不够充分;应当进一步突出教育、制度和监督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在“预防”上多做文章,重点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有效防范职务犯罪等。
省人大换届以后,常委会韩忠信副主任主持召开立法座谈会,组织有关方面对条例草案的修改进行了深入讨论,对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并率队到外省学习考察。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学习、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征求了省纪委、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审汁厅等单位的意见,然后结合一审审议意见,多次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经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改的原则
本次条例草案的修改,将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的一些重要政治要求,转化为法制要求,推进党的政治要求通过法制的力量切实落实,提升了地方立法的高度。
一是突出了党中央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教育中强调自我警戒,制度上突出权力制约,监督上重在民主公开。特别是突出依法公开政务和公开司法事务,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保证民主监督渠道的畅通。
二是完善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范围。除了故意类型的违反廉洁要求的如贪污贿赂职务犯罪,还包括大量的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的间接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的内容。
三是突出了预防的重点。更加注重预防的阶段性,更加注重重点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把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在一审稿的基础上突出了一些重点和亮点。
四是重在原则性和倡导性。限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完整的预防腐败的法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其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具体制度、措施也在探索完善中,故条例修改重在原则性和倡导性,有些内容可以细,有些内容宜于粗一点。
二、修改后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草案修改在条例结构和内容上作了一些调整,草案一审稿为五章二十七条,草案二审稿为六章三十二条。六章的结构顺序为总则、预防、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方针原则、工作体系、权力监督和工作职责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二章“预防”主要从预防工作的计划落实,从两个教育即国家的教育和自我的教育提出要求。然后从社会和群众相对关注的六个重点方面,即重要岗位、重点工作、公共资源、国有资产、公共财政和司法工作方面加强制度预防。
第三章“监督”主要是从五个方面,即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公众媒体监督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第四章“保障”有九条,主要突出了(1)两项整改措施,即国家职能机关发现制度缺陷的监督建议和发现违法违规的责令整改;(2)两项监督要求,即如何对待公众意见和举报违法;(3)三项监督保护,即对举报人保护、证人保护和新闻保护;(4)对举报的奖励制度;(5)经费预算和财政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所有机关及人员的普遍的法律责任和专门机关及人员的职业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说明
这次草案的修改,我们学习和考察了几个兄弟省市人大已经制定的这类条例,他们较多的是从反腐败角度立法。我们在加强这方面规定的同时,考虑到现在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日渐突出,生产和生活中事件和事故多发,相当部分干部的职务犯罪是因为失职渎职而造成,所以扩充了这方面的预防规定。
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要靠组织的监督和个人的自律,还必须发挥群众的监督和支持力量。为了鼓励和保障群众参与监督,二审草案修改根据法制精神,加强了对举报人和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规定他们因举报行为或者因证明行为受到人身或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供合理保护。有关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同时,还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对新闻媒体积极正确报道的法律支持。
另外,为了方便委员们审议,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的每条条文之前都临时性地加上了一个条目,提示该条文的立法内容。这个临时性的条目在正式文本中将会取消。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二审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