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5月30日上午对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变通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变通规定》和民宗委的审查意见表示同意。5月30日上午,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委员们的意见进行了研究,民宗委认为,《变通规定》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经征求凉山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本《变通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以上报告,请连同《变通规定》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