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彭述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已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凉山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凉山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凉山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变通规定》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变通规定(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回复了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凉山州人大常委会根据民宗委的意见对《变通规定(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2年5月14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凉山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变通规定》进行了审议。民宗委认为,凉山州为净化州内兽药饲料市场,确保各族群众消费猪肉,尤其是吃“坨坨肉”和烤小猪的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发展民族饮食文化和凉山旅游事业,打造大凉山畜产品品牌,制定《变通规定》十分必要,其内容符合凉山州的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