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变通规定》的必要性
制定和实施《变通规定》,有利于净化我州兽药饲料市场,确保各族群众消费猪肉,尤其是吃“砣砣肉”和烤小猪的食品安全,对于提高我州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发展民族饮食文化和凉山旅游事业,打造大凉山畜产品品牌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变通规定》是尊重我州民族饮食习惯,确保食品安全的客观需要。
我国对养殖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兽药有专门规定,其原则是制定禁用目录,制定准用目录,禁止使用原料药,禁止人药兽用,遵守剂量规定,遵守停药期限,遵守配伍禁忌。然而,为了追求不法利益,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乱用滥用兽药、不遵守停药期规定,造成畜产品的兽药残留超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四川省畜牧主管部门于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行文,要求加强喹乙醇安全监管。
喹乙醇又名奥喹多司,也称喹酰胺醇(化学名:2-〔N-2-羟基-乙基〕—氨基甲酰-3-甲基-喹恶啉-1,4-二氧化物,分子式:C12H13N3O4),商品名为倍育诺、快育灵,为抗菌促生长兽药。喹乙醇有中度至明显的蓄积毒性,对大多数动物有明显的致畸作用,对人也有潜在的三致性,即致畸形,致突变,致癌,并且该药对蛋白质有潴留作用,可导致人的体重增加。因此,喹乙醇在美国和欧盟都被禁止用作饲料添加剂。农业部颁布的第168号令和第278号令明确规定,喹乙醇可限量用于体重35公斤以下猪的促生长,以及防治仔猪黄痢、白痢、猪沙门氏菌感染,停药期为35天。禁用于超过35公斤以上的猪,禁用于禽、鱼等其他动物。
国家规定喹乙醇可限量使用于体重35公斤以下的猪,是考虑到在猪的中、后期生长过程中,通过猪体代谢将药物排出体外,对人体健康不构成危害。但是,体重35公斤以下的猪是“砣砣肉”和烤小猪的主要原材料。由于“砣砣肉”和烤小猪是凉山彝族群众喜爱的传统食品,且已成为凉山各族群众的一种特殊饮食习惯,同时也深受外地游客的青睐,每年食用仔猪消费量约在100万头左右。我州的仔(乳)猪商品饲料和养殖场、户自配饲料中,有相当一部分添加了喹乙醇。如果继续允许体重35公斤以下的猪使用喹乙醇,则易造成“砣砣肉”和烤小猪中喹乙醇药物残留,被人食用后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影响到子孙后代。除喹乙醇之外,仔(乳)猪饲料中其它兽药的使用也较普遍。由于食用仔猪生长期较短,为了减少和避免药物残留,禁止停药期较长的兽药作为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使用,以尽可能降低药物残留的危害,制定《变通规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变通规定》对于促进我州畜牧业健康发展,打造大凉山畜产品品牌具有重要意义。
我州现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54个,无公害畜产品35个,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12个,畜产品“一品一标”的覆盖面呈继续扩大的趋势。制定《变通规定》,有利于促进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规范,有利于促进兽药饲料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畜牧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更加务实和有效。对于巩固和发展畜产品“一品一标”基地,树立我州畜产品无公害形象,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
(三)制定《变通规定》可净化渔业投入品。
喹乙醇被称为“水产瘦肉精”,对渔业生产危害极大。《变通规定》的施行,从兽药来源上摒弃了喹乙醇,对净化我州渔业投入品,提高水产品安全水平非常有利。
二、《变通规定》的起草经过
2011年6月州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变通规定》列入了立法计划,6月中旬州政府成立了《变通规定》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草稿形成以后,利用多种形式,在不同层面广泛征求意见。一是向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州级业务站、所印发草稿和回收修改意见;二是先后两次召开座谈会,就立法的重点内容广泛听取兽药饲料产销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的意见;三是起草小组通过到成都市考察和利用电话、信件、上网等方式了解、咨询其他民族地区的立法情况,借鉴其经验;四是将征求意见稿在凉山畜牧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五是数次召开专题研讨会或审稿会,听取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州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对《变通规定》草稿进行反复修改。经过五易其稿,2011年10月11日形成提请州政府审议的《变通规定》草案。2011年10月23日,经九届州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11月3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对《变通规定(草案)》进行了初审;2011年12月29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对《变通规定(草案)》进行了二审,并决定提请州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在常委会审议期间,该草案报送省人大民宗委进行了审查并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报送州委进行了审查。2012年2月15日州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通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名称及适用范围。
1、《变通规定》的名称。《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兽药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农业部颁布的第168号令和第278号令两个规范性文件,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的规章,属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其所允许的在35公斤以下猪的饲料中添加喹乙醇和其他停药期较长的兽药的规定,与我州民族的特点不符。因此,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所调整的内容更为适当、法律授权性规定和行政处罚依据也更明确。
2、《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不涉及兽药饲料生产以及兽药生产环节,其理由,一是州内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范围不局限于州内,而州外市场的经营销售又不受《变通规定》的规范。尽管其生产环节不适用《变通规定》,但其在州内市场的经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变通规定》。二是兽药饲料生产的许可权限在部、省,州不享有许可权。三是目前我州尚无兽药生产企业。因此,《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为: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经营、兽药经营、生猪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法律责任。
1、避免重复。《变通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有三类,一是经营含喹乙醇和含停药期在8天以上药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剂的仔(乳)猪用饲料的单位和个人;二是经营喹乙醇兽药、含喹乙醇的药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剂的单位和个人;三是使用含喹乙醇或者含停药期在8天以上药物的饲料及饮用水喂35公斤以下仔猪的养猪场和养猪户。对于在大猪、禽、兔等饲料中使用喹乙醇和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以及违反停药期规定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不属于《变通规定》变通的事项。
2、关于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的规定,对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经营喹乙醇兽药、含喹乙醇的药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剂的,按照经营假兽药处理;并依照第五十六条对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而设定的。
3、处罚幅度。《变通规定》中罚款的上限为5万元,在《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10万元幅度以内。
(三)关于食用仔猪禁用停药期8天以上药物饲料。
35公斤以下猪生长期较短,使用停药期越长的药物则残留就越大,而只用停药期为零和停药期很短的药物,又不能满足猪抗菌促生长的需要。农业部第168号令附件2:《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收载了33种可加入商品饲料的药物添加剂,其中绝大部分的停药期在7天以内,饲料生产企业所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停药期基本上也在7天以内,停药期再短的药物,企业选择药品难度增大,并且抗菌药需要交替使用以免产生耐药性,而以停药期7天以内作为标准,饲料生产企业能够接受。
为了既减少和避免药物残留,又不影响养猪业发展,《变通规定》禁止停药期8天以上的兽药作为饲料添加剂、预混剂使用,这也是为了杜绝喹乙醇替代品之类的药物在仔(乳)猪饲料中出现的一项防范措施,以确保“砣砣肉”和烤小猪的食用安全。
(四)关于对兽药饲料经营和对养猪业发展的影响。
1、我州现在饲料产品年销量约20万吨,其中40%左右为州内10个厂家生产,60%左右为州外厂家生产。来自州外的部分仔(乳)猪饲料产品含有喹乙醇,年销量约为3千吨。《变通规定》施行后这部分仔(乳)猪饲料产品只要不添加喹乙醇和停药期8天以上药物仍然可在我州市场销售。自2010年以来,州内饲料厂家已停止使用喹乙醇,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也已停止销售喹乙醇。《变通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销售喹乙醇、含喹乙醇和含停药期在8天以上的药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剂的仔(乳)猪饲料不影响兽药饲料产品的正常经营。
2、喹乙醇本身毒副作用就较大,《变通规定(草案)》禁止养猪场和养猪户使用含喹乙醇和含停药期在8天以上药物的饲料及饮用水喂35公斤以下的仔猪,养猪场、户可按照规范选择使用其他抗菌促生长类的药物,不妨碍养猪业的发展。
以上说明,请连同《变通规定》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