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6月18日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决定》)进行了审查,城环资委认为,《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施行以来,为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的明显改善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成都市新型城市化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显现,人民群众要求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期待更多,要求更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随着国家《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以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法制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条例》的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条例》作了修改,表决通过了《条例修改决定》,以进一步适应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城环资委建议将《条例修改决定》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修改决定》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