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代表: 谢俊
随着中国民主法制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发展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长,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解决已逐步进入法制化。消费纠纷属于社会矛盾的范畴,是社会矛盾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其调解工作与“大调解”工作的本质相同、程序相近、目的一致,在社会纠纷调解工作中占基础性、前沿性、预防性的位置,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完全符合省委、省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应该成为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推动消费纠纷调解的有效性和广泛性,多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一直致力于努力建立和完善基层“一会三站”消费维权网络体系(“一会三站”即:在乡镇、街道建立分会,在社区、行政村、行业协会、大型商业零售服务企业、超市、集贸市场内设消费维权联络站、投诉站、调解站)。截止2009年底,全省已建消委分会1576个,建立率为33.8%;“三站”32861个,在全省52952个社区、行政村以及一万个行业协会和大型商场、超市中,建立率为52.2%。一些地方政府,如资阳、广安、巴中、雅安、南充等地,通过将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提高了基层消费维权网络的运转效率,对促进地方基层建设和社会和谐,起到很大作用。这些经验应该得到大力推广。
基层消费维权网络的建立和发展,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支撑。由于消费纠纷调解直接面对商家及人民群众,具有涉及面广、量大点多、依法调解、成本较低、灵活便捷等特点,在基层消费维权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据调查统计,全省消委组织近三年调解消费投诉19.5万余件,解决19.1万余件,处理解决率97.8%;接受消费者咨询200万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一亿多元。据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2009年6月至12月底,其他调解组织受理调解总数38592件,其中,消费纠纷调解占20695件,占53.65%。消费纠纷调解是行政调解的四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投诉逐年递增,消费纠纷的调解处理出现了新的矛盾和困难。“一会三站”网络虽然初步建立,但由于缺乏制度和经费保障,地区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机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为此,我们建议:
1、高度重视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由省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全省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将消费纠纷调解“正名”,从目前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和其他社会调解中的“其他调解组织”中剥离,并列于司法、行政、人民调解之后;
2、将消费纠纷调解和基层“一会三站”建设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由各级政府考核督察办公室编制、分解和下达年度指标;
3、加强经费保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将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纳入本级政府财政保障范畴,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并将“一会三站”兼职工作人员培训列入计划;
4、享受“大调解”相关政策。依据《人民调解法》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有关规定,参照司法调解中“一案一补”方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基层“一会三站”人员进行适当补贴;
以上建议,望省政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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